福州市

索 引 号: FJ00101-1000-2025-00022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25〕28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25-09-30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闽政办〔2025〕28号
2025-10-11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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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闽政办〔2022〕52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

(2025—2027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促进我省残疾人高质量充分就业,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一)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编制67人及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要合理设置岗位,确保2027年底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后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要依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要依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残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残疾人专门岗位可按规定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限制性要求,确保岗位有效供给。对于残疾但不影响履行工作职责的考生,招录(聘)单位不能因其残疾而拒绝录(聘)用。组织招考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残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实施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

  (一)将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各地每年至少组织1场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有企业,每年至少参加1次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并安排人员参加残联组织的雇主培训。国有企业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集中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或服务。(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国资委,省残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社会责任调研,将民营企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情况纳入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发挥资源优势,引导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收残疾人就业。组织在闽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需求,开发适合残疾人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联、残联、企联)

  (三)人社等部门要深入开展“访企拓岗”活动,精准化宣介残疾人就业政策,提高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积极性。落实落细安置残疾职工工资税前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等优惠政策,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助力残疾人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国资委、财政厅,省残联,省税务局)

  三、实施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行动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创新信贷产品,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在贷款申请、业务咨询方面,金融机构针对残疾人创业就业需求,创新推进信贷产品,在贷款申请、业务咨询、授信额度、贷款利率方面给予倾斜。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缴纳灵活就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省残联,人行福建省分行)

  (二)推动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提供场所用于残疾人就业创业并给予租金优惠。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设置体育彩票、福利彩票代销点,助力残疾人灵活就业,并在押金减免、销售点数量等方面给予支持。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根据残疾人特点,适当放宽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要求,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残疾人提供上门办证等便利服务。铁路客运站商铺招商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并给予适当帮扶。(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国资委、民政厅、体育局,省烟草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三)支持残疾人创业的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的企业等申报数字核心产业创新企业,列入数据企业培育库。商务等部门要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引流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放宽“阻流”条件等帮扶。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创建残疾妇女“美丽工坊”、残疾人文创基地、残疾人“励志主播”等就业品牌,打造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帮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省妇联、残联)

  四、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一)对经营管理规范、安置或带动残疾人就业或生产劳动的助残经济实体和致富带头人,以及带动残疾人就业增收的农村合作社、就业帮扶基地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供销部门要发挥流通服务优势,为残疾人农副产品提供产销对接平台服务。协调推动直播带货、电商平台等为残疾人农副产品提供销售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残联,省供销社,人行福建省分行,省农信联社、农行福建省分行)

  (二)落实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就业帮扶措施,通过脱贫地区产业带动、公益性岗位安置、乡村工匠培育、脱贫地区劳务品牌带动等就业促进形式,持续推动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实现稳岗就业,对有就业意愿的半劳动力、弱劳动力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实施兜底就业保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农业农村厅,省残联)

  (三)引导重度残疾人家庭通过土地流转、入股分红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项目获得收益。支持农村残疾人积极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引导邮政快递企业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在设置农村邮件代收点、快递驿站、网购提货点时予以优先扶持。设立劳务协作工作站,建立劳务输出、输入“清单”,加大“点对点、一站式”劳务输转力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农业农村厅,省残联,省邮政管理局)

  五、实施残疾人重点专项帮扶行动

  (一)完善辅助性就业帮扶政策,综合运用资金支持、落实税费减免、项目扶持等措施提升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质量。推进重度残疾人托养与辅助性就业有机融合。社会力量创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享受同等建设经费、运行费用等补贴政策。推动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场所并给予租金优惠。依托大型公共活动、文化和旅游场所、电商平台等,定期开展辅助性就业机构产品爱心助残义卖活动。市辖区和残疾人较多的县(市)应至少设立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责任单位:省残联,省国资委、民政厅、人社厅、文旅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范围。各高校要建立“一生一档”,实时更新残疾人大学生学业进展与就业意向,开展就业帮扶。落实户籍地政府和所在高校负责人“双向包干制”,采取“一对一”帮扶措施,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大学生100%就业。建立“校企导师制”,推动企业技术骨干与残疾人大学生结对,提供实习实训与就业指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省残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帮扶盲人就业,对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盲人医疗按摩诊所,给予资金扶持。按年度做好全省盲人医疗按摩专业人员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对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所,依申请及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设置招聘岗位,吸纳具有医师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支持实训基地等就业服务设施增加盲人医疗按摩实训相关的场景或与盲人按摩医院等机构合作参与公共实训基地运营。符合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同等享受辅助性就业机构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卫健委、发改委、医保局,省残联)

  六、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要做好残疾人就业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求职定向指导等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实施就业援助。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社会机构和组织将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按规定给予奖励补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残联)

  (二)人社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纳入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数字化平台建设中,实行统一管理,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全省互通互联。建立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信息台账,优化残疾人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流程,畅通线上线下渠道,方便残疾人在“家门口”申请。(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残联)

  (三)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导作用,合理布局线下零工市场和“家门口”就业服务站,为残疾人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推介、求职应聘、技能培训、供求对接、劳动维权等一站式服务。人社、残联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对有就业服务需求的残疾人至少提供1次就业服务,对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潜力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至少开展1次走访拓岗,对连续三年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至少开展1次雇主培训或政策宣讲。各地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积极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为孤独症等心智障碍群体开展全链式融合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残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实施残疾人职业能力提升行动

  (一)人社部门要及时将适合残疾人特点的职业(工种)纳入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依托公共实训基地、补贴性培训机构等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培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企业开展残疾人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就高落实相关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发改委,省残联)

  (二)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制定省级特殊教育中职部(班)设置标准,推动各地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增设中职部(班),结合地方产业特色和残疾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合理设置专业。引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联合招收残疾人,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新型学徒制政策。对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就高落实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残疾人高级技术人才培育计划。(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省残联)

  (三)组织残疾人参加国际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等赛事。完善省内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人才培养选拔计划,组织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和岗位精英赛,制定完善我省竞赛技术规程和激励措施。(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残联)

  八、实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保障行动

  (一)人社部门要牵头开展规范劳动用工与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及时受理用人单位不与招用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等投诉举报,依法依规纠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残联)

  (二)残联、人社等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要督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规范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在审核认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发现有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主管部门并协助查处。(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社厅)

  (三)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动景区、公共服务场所、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以及网站、APP等无障碍改造,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无障碍便利。民政部门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在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可按规定给予6—12月的延保渐退期,再次失业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依规再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人社厅、文旅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残工委办公室要会同有关单位,适时对本行动方案加强督促落实和总结评估。

  本行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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