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推动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动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加快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更好满足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需求,现就促进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托育服务规划布局。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和托育实际需求等因素,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就近便利原则,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构建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枢纽,以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为网络的“1+N”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到2026年,每个设区市和80万以上的人口大县均应建成1个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公办托育机构,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因地制宜建设社区托育点或亲子小屋。到2030年,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支持保障措施基本健全,托育服务能力和质量显著提升,家庭托育成本有效降低,基本满足群众普惠托育服务需求。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发改委,省计生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大普惠托育支持力度。落实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将托育服务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托育服务事项纳入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根据托育机构类型和运营情况等,建立更加精准的普惠托育运营补助制度。鼓励各地采取提供闲置的国有房屋、减免场地费用、发放建设补助等措施,降低社会办托育机构办托成本。落实好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原则上分表单独计量,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财政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国资委、机关管理局
三、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托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并在托育产品研发、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品牌培育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支持品牌托育机构集团化、连锁化经营,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托育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利用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场地、土地、房产等各类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提供普惠、多元、优质的托育服务。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国资委、机关管理局
四、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办2—3岁托班。在保障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办托班招收2—3岁幼儿。公办幼儿园附设托班的,其托班幼儿数量可作为申请配备教职人员数量、岗位设置依据。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
五、支持用人单位办托。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人数较多的集中办公区、医疗机构、学校、产业园区等,通过自办、联办、公办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职工和周边群众提供就近就便的普惠托育服务。基层工会可使用工会经费支持本单位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托管等关爱服务。支持各地持续开展本地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工作。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国资委、教育厅、机关管理局
六、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现有设施、场所等公共服务资源,围绕15分钟生活圈目标,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房屋场地拓展社区托育服务。优化长者食堂功能,探索“长者食堂+托育+学堂”融合运营模式,整合老年助餐、婴幼儿托育等服务,构建“老幼共托”一站式场景。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托育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的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配套幼儿园用房闲置的可转为托育服务用房。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
七、积极拓展农村托育服务。鼓励乡镇(街道)通过公建民营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居住相对集中、社会经济条件允许的农村社区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充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试行建设一批以乡村医生、家庭健康指导员为主的家庭照护指导队伍,对居住相对分散、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较多的农村社区提供入户指导服务。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民政厅,省计生协
八、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收取的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分类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保育费标准可区分不同班型、服务类型制定。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发改委、教育厅
九、大力推进医育融合发展。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各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鼓励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建设和运营费用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托育机构作为签约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指导机构共同做好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探索实施托育机构健康副园长制,有关人员由医疗卫生机构选派。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托育机构内的服务时长视作非定点基层服务时间,在个人工作考核、岗位聘任时可作为参考条件使用。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人社厅
十、加强托育服务人才培训。鼓励托育机构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支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将保育师、育婴员、婴幼儿发展引导员等托育服务相关工种列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急需紧缺工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或方向课程。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人员,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
十一、加强托育服务综合监管。建立托育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托育服务监管体系,指导成立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协会。对托育机构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将托育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切实防范和应对托育机构安全风险。开展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创建工作。大力提升托育数字化服务水平,推动智慧托育建设。发挥计生协等群团组织作用,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发改委、应急厅、商务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民政厅,省数据管理局,省计生协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细化、量化工作任务,确保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件件能落实。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支持措施,及时解决推动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困难问题。要加强托育服务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