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索 引 号: FJ00101-0204-2021-00056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21〕53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21-09-25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21〕53号
2021-10-09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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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 组织机构

  2.1省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市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2.4运营单位

  2.5专家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及监测

  3.2预警

  3.3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和运营恢复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事件调查

  5.3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通信和电力保障

  6.2队伍保障

  6.3装备物资保障

  6.4技术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资金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2奖惩

  7.3培训

  7.4演练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8.2事件分级标准

  8.3预案管理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运营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福建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等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加强省市协调联动。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事件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机构

  2.1省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省交通运输厅成立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副主任)、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市长和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担任。省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2)组织指挥、协调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需要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等;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日常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和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市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工作。必要时,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报请省政府批准,或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成立省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支持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市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包括运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要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运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家为成员,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收集、汇总事件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并及时报告,落实交办的其他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有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5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省级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通信、信号、供电、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防化、卫健、消防、防洪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对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处置及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及监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应急、地震、气象、武警、卫健等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发布

  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预警信息由运营单位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气象、地震、可能造成突发大客流的大型活动、公共安全事件等信息来源部门应建立与运营单位的信息通报机制,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应及时告知运营单位。

  省内各级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按照规定利用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重点新闻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以及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户外媒体、楼宇电视、高音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传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重点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

  3.2.2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运营单位等应当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措施

  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预测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及影响范围和强度。

  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对突发大客流预警,要按照预警级别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对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2)应急准备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舆论引导

  及时公布咨询电话以及与公众有关的运营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其他措施

  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

  3.2.3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省交通运输厅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初判为较大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50分钟内报告书面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市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同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政府给予支援和指导。

  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或省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具体包括:

  (1)本省无法控制突发事件事态,或者不能消除突发事件引起严重社会危害的;

  (2)突发事件的发生范围超出本省行政区划的;

  (3)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调查需要协调国家资源或其他省相关资源的;

  (4)突发事件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必要时及时采取车站关闭、停止运营等手段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人员搜救

  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支持。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应严格根据运营突发事件性质、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

  4.2.2现场疏散

  按照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鼓励建立公安、消防、交通、社区等联动的疏散组织机制,探索高效疏散管理模式。

  4.2.3乘客转运

  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4.2.4交通疏导

  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4.2.5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4.2.6抢修抢险

  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供水、排水、燃气等单位开展供水、排水和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网的抢修。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组织消防抢险队伍,开展火灾抢险作业。

  4.2.7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妨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或者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请当地驻扎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配合。

  4.2.8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可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事发地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帮助。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2.9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4.3响应终止和运营恢复

  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按照响应分级,由相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响应终止,并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含外国人、台港澳地区居民和海外侨胞)安置、心理干预、法律援助、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等。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财产保险理赔工作,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事件调查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总结评估

  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类似运营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一般或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市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结评估,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通信和电力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公众通信网络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运营单位要加强专用通信网络建设,确保专用通信网络畅通。

  电力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电力保障体系。运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对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期间电力可靠供应。

  6.2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要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明确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队伍应急处置能力。消防、武警等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卫健部门要按照《福建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有关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措施。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培训专业救援队伍,并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形成志愿者队伍。

  6.3装备物资保障

  运营单位要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合理设置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点,并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的管理、维护、保养和信息的动态管理。应急相关设施设备应保持状态良好,区间内应急疏散平台要时刻保持畅通。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完善应急装备和物资管理协调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6.4技术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鼓励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市研发、应用城市轨道交通和公交系统协同联动先进技术等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运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持,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协调提供转移乘客、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及人员疏散。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6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运营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和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省政府对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

  7 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公布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编印运营突发事件通俗读本。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奖惩

  对在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事件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虚报、瞒报运营突发事件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3培训

  运营单位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各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有计划地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专门人才。

  7.4演练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每年会同有关部门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重点磨合和检验各单位和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各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不同类型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运营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8.2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附件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外办、省委台港澳办、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国网福建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运营突发事件应对情况,可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市及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指导运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疏散保障方案;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及时运送运营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和物资;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运营突发事件及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

  省委网信办负责指导会同有关地方和职能部门做好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网上宣传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加强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知识技能的网上宣传,依法依规查处网上相关违法不良信息。

  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会同有关市规划重大灾后重建项目。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急缺重要工业品的生产组织和救援供应;储备无线电应急频率,保障应急频率使用安全畅通。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实施警戒保护和人员疏导,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符合条件受困人员脱困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协调省本级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保证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发布相关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省住建厅负责组织指导城市河道、排水管渠等排水设施的疏通维护工作,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站点等低洼部位的排水防涝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水利厅组织、指导各级水利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周边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排查、监测、应急抢险和水毁修复重建工作;负责行洪河道洪水监测和预报,发布相关水情信息。

  省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特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市卫健部门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现场防疫和消毒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与评价,就因运营突发事件衍生环境污染事件提出对策和建议;参与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省应急厅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营突发事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资料信息并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应对地震灾害防范对策,参与城市轨道交通遭遇地震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受破坏的公用电信网和互联网通信设施;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外办负责指导配合涉及外国人在闽遭遇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省委台港澳办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台港澳地区居民在闽遭遇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挥调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扑灭火灾;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军区组织民兵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根据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协调驻闽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福建省总队根据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开展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群众、保卫重要目标。

  国网福建电力公司在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时,负责组织辖区内事发现场的电力应急抢修,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供电;发生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电力中断时,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电力应急抢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附件: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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