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22-00001
发文字号:
闽财规〔2022〕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生成日期:
2022-03-22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闽财规〔2022〕2号
2022-03-3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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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政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宣传解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税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