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J00101-0203-2020-00035
发文字号:闽政办〔2020〕28号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成日期:2020-06-22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夷山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20〕28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0-07-02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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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武夷山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夷山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对武夷山国家公园(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加大生态保护力度,根据《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强化生态理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探索建立具有武夷山特色的国家公园体制、生态保护制度和绿色发展模式,有效提升生态功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

  (二)坚持保护优先。把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做到应保尽保。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监测结果,从严控制资源利用强度、总量和规模。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生态保护、文化保护与民生改善的关系,不断满足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

  (三)严格依法管理。国家公园内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国家公园内新增生产经营活动,逐步迁出国家公园内可能危及资源环境的项目。涉及资源环境管理与利用的,实行特许经营,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制,强化监管职责。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国家公园保护目标实行差别化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从严把握特许经营范围

  (四)将九曲溪竹筏游览、环保观光车、漂流等项目纳入特许经营范围,实行目录管理。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会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特许经营项目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社会组织和公众代表进行论证,并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可行性评估。目录清单由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会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提出,经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由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向社会公布。

  (五)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在国家公园内已实施且协议期限未满的九曲溪竹筏游览、环保观光车、漂流等特许经营项目,继续履行原特许经营协议。

  (六)特许经营协议届满或者提前终止时,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对项目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是否对该项目继续实施特许经营。对不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督促有关当事人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办理设施设备、技术资料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接管等手续。

  三、公开公平公正选择特许经营者

  (七)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根据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明确特许经营范围、区域和期限。

  (八)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国家公园范围内和毗邻社区的原住居民、生态移民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

  四、落实特许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九)对特许经营者依法依规实行合同管理。特许经营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特许经营活动对资源环境保护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服务质量和标准;收费标准以及调整程序;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特许经营协议应当特别载明特许经营活动影响资源环境所承担的责任。特许经营者应当制订协议期内的运营计划、每年的年度经营计划,以及森林火灾、动植物疫情、生物灾害等突发应急处置方案,向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备案。

  (十)特许经营者对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环境保护负主体责任。特许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从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的统一管理,提供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赢。特许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公园规划以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要求,不得过度商业化开发,不得进行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不得有危及国家公园资源环境的行为。

  (十一)对未履行保护资源环境相关义务危及或可能危及资源环境安全的,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及时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恢复生态环境等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五、压紧压实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的业态监管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

  (十二)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依法对特许经营者实行业态监管,应当对特许经营者运营计划进行评估,监管计划执行情况;综合运用成本监督审查等手段,推动特许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督促特许经营者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十三)南平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国家公园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旅游服务、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属地责任,对国家公园周边社区产业和建设加强监控,配合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做好生态保护等工作。省发展改革、财政、林业、文化与旅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水利、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十四)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与南平市人民政府及项目所在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监管机制,开展联动执法,共同做好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等有关工作。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运用媒体、网络和聘请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士作为社会监督员等方式,让公众参与特许经营活动监督,促进规范运营、和谐发展。

  (十五)特许经营活动中出现危及或可能危及资源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的,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责令特许经营者中止经营活动等措施,有效消除影响。

  (十六)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本暂行办法与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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