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文〔2010〕2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已经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抓好落实。
一、要切实加强《区划》的组织实施。《区划》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生态优美之区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区划》在推动海西科学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认真抓贯彻落实,将我省生态环境优势持续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
二、要将《区划》要求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区划》系统分析了各区域生态环境特征、主要功能、区域开发现状和主要问题,明确其在保障全省生态安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了资源开发、产业发展的优势条件和限制因素以及鼓励性、限制性、禁止性的产业发展方向。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应注意与《区划》要求相衔接。
三、要将《区划》作为建设项目环保准入的重要参考。所有区域经济发展与开发规划、建设项目在环境决策咨询、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和环评审批时,都必须将《区划》作为重要依据,根据项目所处生态环境功能区的功能定位、保护目标、准入条件、保护措施等要求,进行认真论证,切实把好准入关。同时,要合理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结构,使区域内的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四、要以《区划》为指导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区划》提出的保护与建设要求,深入研究当地的主要生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与建设方向,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措施。特别要切实做好具有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护、防风固沙、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作用的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维护我省生态环境安全。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
国务院部门
中央驻闽机构
各省区市
新闻媒体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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