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J00100-0209-2010-00056
发文字号:闽政函〔2010〕30号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0-03-19
有 效 性: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

闽政函〔2010〕30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0-03-19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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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政函〔2010〕30 号

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贵办《关于福建省2007至2009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收悉。2009年12月4日至2010年1月24日,贵办派出审计调查组,对我省2007~2009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审计调查组工作认真负责,查找问题深入细致,总体评价实事求是,原因分析准确到位,整改意见中肯宝贵,对我省进一步规范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和加强监管、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此,福建省人民政府表示衷心的感谢!现就我省整改情况和建议修改的问题反馈如下:

  一、已经落实整改措施的问题

  在历时一个多月的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省经贸委、环保厅、物价局和相关地方及部门认真研究,及时整改。主要有:

  (一)关于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级预算安排的2008年藻类监测分析仪器等项目资金结余363.79万元问题。目前该资金已基本支出,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省控项目)71.79万元,购买藻类监测分析仪器222万元,拟购买气相色谱仪70万元(仪器正在选型中)。

  (二)关于福建省环境信息中心2008年省级预算安排的环境能力建设资金结余102.26万元问题。目前已支出56.75万元,余款45.51万元,主要是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改造项目三年运行维护费因合同未到期尚未支付5.64万元;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监理、验收及运行维保费尚未支付15.3万元;拟转入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二期)24.57万元。

  (三)关于龙岩市长汀县童坊镇大浦变电站未按规定时间执行差别电价和截留差别电价款问题。龙岩市长汀县童坊镇大浦变电站已于2009年11月18日完成整顿(整顿后名称为“龙岩市长汀县供电公司童坊供电所”),其供区内的2家水泥企业已转由长汀县供电公司供电,其中长汀童菲水泥有限公司已纳入今年关停计划,长汀县童坊水泥厂已执行了差别电价。对长汀县童坊镇大浦变电站代管已收的80.68万元差别电价款,省电力公司已通知童坊镇政府将该款项通过长汀县供电公司上缴到省电力公司专户。

  (四)关于华能电厂一期项目脱硫电价执行问题。省物价局已于2009年制订调整方案,将华能电厂一期项目的脱硫加价每千瓦时1.5分的部分含入经营期上网电价中,此调整方案已正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五)关于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新上水泥项目的审批管理,控制水泥产能增长问题。为加快福建省水泥产业结构调整,省政府2006年、2008年分别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6〕60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总量控制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08〕89号)。2007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有计划地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同时建设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从2008年5月份起,全省水泥熟料和粉磨站项目实行省经贸委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审批制度,加强审批管理;从2009年上半年至今,我省已经暂缓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淘汰落后水泥产能2001.6万吨,提前一年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淘汰1668万吨的任务,2010年计划再淘汰336.4万吨,“十一五”期间全省落后水泥产能淘汰总量可达2300万吨以上。近日省经贸委进一步要求各设区市在“十二五”期间加快淘汰落后水泥产能。

  (六)关于福建陶金峰新材料有限公司燃煤工业锅炉改造项目建设进度缓慢问题。该项目用地手续已办好,另外三条生产线锅炉改造已基本建成试产,目前已完成投资约1700万元,今年四月份可全面投产。

  对于审计报告中提到的其他问题,相关单位正在采取措施,抓紧整改。

  二、正在制订整改措施的问题

  省经贸委、环保厅等有关单位对审计意见认真研究,积极贯彻;针对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制订整改措施。

  (一)关于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资金结余问题。2007年中央预算安排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结余156.92万元,主要是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间传输建设和委托运营管理费,该项目合同于2010年12月到期,省环境监察总队已敦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根据合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预计今年底可完成;对省级预算安排的2007年省控重点污染源联网等项目资金结余146.63万元,省环保厅已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办〔2010〕5号),要求各地必须于2010年5月30日前完成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6月3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届时,将由省环境监察总队按有关规定下拨补助资金。

  (二)关于福建省环境信息中心2008年中央预算安排的环境统计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结余614万元问题。上述项目为环保部统一部署实施,省环境信息中心已积极与环保部信息中心联系,同时主动做好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目前环保部已完成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即将进入招标阶段。

  (三)关于龙岩市古田镇小水电供电企业落实执行差别电价政策问题。目前龙岩市古田镇2家小水电供电企业正在进行清理整顿,待供区清理整顿完成后,这2家小水电供电企业负责供电的4家仍在运行的水泥企业用户将改由上杭县供电公司供电,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

  (四)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应责成省经贸委规范省节能监测中心的经营性活动和相关收费问题。省政府专门做了研究,正在按以下意见进行整改:一是在省经贸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加挂节能监察(监测)机构的牌子,承担节能监察执法任务;二是节能监察和为节能监察提供依据的节能监测经费由财政性资金予以足额保障;三是《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已列入今年省人大的地方立法计划,待该《条例》出台后,依据法规规定进一步理顺节能监察(监测)体制。

  (五)关于加强节能重点项目监管问题。省经贸委、财政厅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建成投产,实现节能目标。对于中央财政下拨我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最终核定的节能量拨付。

  三、恳请审计报告不予反映或建议修改的问题

  (一)建议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

  1.建议删除审计报告第6页第2行所提的第1点“漳平市财政局将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500万元用于计划外水泥企业生产线改造工程”及该问题的相关内容。主要原因是:经2009年财政部核查后,已扣回漳平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2.建议删除审计报告第9页倒数第8行所提的第3点“福建省非电重点工业行业SO2污染整治工作较火力发电业脱硫工作滞后,不利于加大总量减排工作力度”及该问题的相关内容。主要原因说明如下: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非电行业锅炉(炉窑)脱硫设施建设和结构调整工作,一是在全国率先实施三钢集团1#烧结机脱硫的基础上,已完成三钢集团2#烧结机和三安钢铁厂、亿鑫钢铁厂、鑫海钢铁厂、闽光冶炼厂烧结机脱硫设施建设并投运;二是已全面完成玻璃企业炉窑脱硫设施建设并投运;三是省政府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6〕608号),推进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和改造(转型),并按计划完成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和改造(转型)任务;四是因地制宜实施建筑陶瓷业SO2减排工作;五是有计划、分步骤实施非电工业中小锅炉(炉窑)脱硫工作;六是淘汰造纸等行业燃煤锅炉等。至2009年底,列入“十一五”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减排责任书中确定的重点脱硫工程已全部建成投运,全省SO2排放量41.97万吨,比2005年减排8.96%,已提前一年并超额实现2010年SO2比2005年减排8%的“十一五”减排目标。

  另外,环保部从全面推进“十一五”重点减排行业、重点脱硫工程的宏观角度出发,对非电中小锅炉(炉窑)脱硫工程及部分行业小锅炉(炉窑)关停减排项目暂未予以认定新增削减量,环境统计中此类已实施脱硫或关停的非电减排项目未能体现出减排效果,环境统计的有关行业锅炉(炉窑)数量、脱硫设施数量、SO2排放量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

  (二)建议审计报告中修改的问题

  1.建议将审计报告第4页第1行“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59万吨”的计量单位改为“立方米/万元”,数值请另核。

  2.建议在审计报告第5页第5行“2008年第三产业占GDP比重比2006年提高0.8个百分点”后面加一句“2009年第三产业占GDP比重又比2008年提高1.3个百分点”。

  3.建议将审计报告第5页第6行“福建省还制定发布了‘8+5’重点产业调整与振兴方案”中的“8+5”改为“9+5”。

  4.建议将审计报告第5页倒数第6行“福建省相关部门履责不严等原因……部分节能减排项目和资金管理不够规范”改为“福建省相关部门工作尚不够到位等原因,福建省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个别企业脱硫电价和差别电价政策执行不够到位,节能监察监测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少数节能减排项目和资金管理不够规范”。

  5.建议将审计报告第18页倒数第8行和倒数第5行“协调不力,监管不到位”改为“监管不够有力”。

  6.建议将审计报告第10页倒数第8行所提的第4点“福建省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不足”问题的相关内容修改为:

  “截至2008年底福建省建成并已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51座,设计日处理能力252.5万吨。上述污水处理厂2009年12月实际日处理污水218.1万吨,负荷率86.4%。其中,负荷率低于60%的有厦门海沧、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等7座污水处理厂,实际负荷率为35.3%,日处理能力合计29.5万吨,占全省的11.7%。

  造成个别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负荷不足的主要原因:一是泉港污水处理厂因2009年工业废水环保事件停产;二是厦门海沧、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泉州城东、南平南庄、三明列西、漳平等污水处理厂是为了服务开发区、大学城片区或城市新区发展而配套建设的,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的提高,以及城市新区发展需要一些时间等原因,导致用水量下降,污水量也相应减少,在近期内这些污水处理厂负荷率难以提高。”

  主要原因说明如下:近两年我省为提高污水处理厂负荷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加大资金投入。省政府2009年在中央代发行我省的26亿地方债券中安排近13亿元用于污水管网建设,2008~2009年还争取国家增投资金3.21亿元,中央以奖代补资金3亿元,2009年新增管网长度733公里。二是将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及COD减排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重要指标。三是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评选挂钩。对不能完成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的市、县予以通报;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向省政府作书面检查;省效能办予以告诫;在下一年度,省发展改革委停止当地城建类项目的审批,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停止城建类项目供地和环评审批。四是建立污水处理项目约谈制度,约谈进度滞后的地方政府领导和在建项目存在问题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是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建立参建单位考评制度。

  7.建议将审计报告第11页第12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应责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中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改为“各地方政府”。主要原因是:各地方政府是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行业监管责任。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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