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J00101-1000-2021-00045
发文字号:闽政办〔2021〕40号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成日期:2021-08-18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21〕40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1-08-24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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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乡村振兴局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主体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提高扶贫项目资产收益。

  二、工作措施

  (一)摸清项目资产底数。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对社会捐助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力争做到应纳尽纳。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或补助形成的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帮扶车间、机器设备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的道路交通、供水饮水、卫生、电力设施、综合服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户用光伏、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户用安全饮水设施设备、圈舍、农机具等,统计生物性资产时,农田作物、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资产可不作统计,而经济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应进行统计。

  (二)精准确权登记资产。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跨乡(镇)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归县级主管部门;跨村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归当地乡(镇)政府。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和管理。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向社会发布登记通告,开展实地调查,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并公告审核结果。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进行确权登记。确权登记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对账实相符的,应于清点核对结束后30天内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

  (三)夯实后续管理责任各设区市政府要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级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要把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监督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全局中安排部署,制定县级扶贫项目资产清单,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日常监管责任。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教育、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民政、民族与宗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海洋与渔业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各级行业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四)落实资产管护运营。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管护主体,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产权所有者应按管理台账,根据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状况,每年第一季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做到账实相符。

  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要强化风险意识,县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筛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主体,对经营状况、资金实力、信用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运营管护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防止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鼓励县乡(镇)人民政府逐步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公益性资产实行统一管护。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鼓励采用“门前三包”等形式,引导农民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鼓励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五)规范资产收益分配。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增收、发展村集体经济、开发公益性岗位等。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原则,通过“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经营性资产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每年至少结算一次。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正在实施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到期后按照上述原则及时调整和完善。

  (六)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处置结果应及时公开。对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需要进行处置的,按照产权所有人处置资产的决策程序进行。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按照村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并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产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管理需要。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加强统筹安排,及时部署落实,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效率。涉及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相关部门要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的确权和管理责任,紧密协作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加强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要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点,预防各类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抓好总结推广,建立长效机制。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细化扶贫项目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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