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61292号提案的答复
闽民行函〔2026〕95号
叶斌委员:
《关于深挖福建高速公路隧道命名潜力提升各地经济与文旅价值的提案》(202612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省高速公路隧道命名的关心关注。您提出的建立“文化+经济”双导向命名机制、推动命名与文旅产业深度融合等建议,对完善地名管理、传承地域文化具有积极参考意义。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高速公路隧道作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其命名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实施。据了解,交通部门在高速公路隧道命名时,坚持以属地村镇、地理实体命名的原则,已沿用多年并形成成熟的命名体系。这种命名方式直观反映隧道地理位置,能够满足公路运营、交通导航、应急救援、路网管理等基础功能需求,在电子导航地图、应急指挥调度、道路巡查养护等场景中广泛应用,具有辨识度高、稳定性强、群众认可度广的特点。
《条例》明确规定,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高速公路隧道名称沿用多年,已成为地域地理标识和群众出行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变更现有隧道名称不利于地名历史传承,易造成社会认知混乱和交通安全隐患,不符合地名工作审慎稳妥的原则。
地名是国家重要公共资源,承载着历史记忆、地域文化和公共服务功能,具有鲜明公益属性,不宜推行有偿冠名。《条例》明确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高速公路隧道名称作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设施地名,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如果推行有偿冠名,将弱化地名公益属性,违背地名管理核心宗旨和相关规定。此前试行地名有偿冠名的个别地区,已逐步回归公益属性,如甘肃省在2025年修订《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时,已删除隧道等设施有偿冠名条款,充分体现了地名管理回归公益本源、严格依法依规的导向。
下一步,我厅将立足地名行政管理职能,会同其他地名管理部门协同联动,在地名命名中注重融入闽地文化元素,推动地名管理与地域文脉、文旅资源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地名文化内涵和公共服务价值。
再次感谢您对地名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共同推动我省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
领导署名:陈丽华
联 系 人:陈荔(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
联系电话:0591-87676223
福建省民政厅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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