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62128号提案的答复

闽民管函〔2026〕88号

2026-06-01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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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群慧委员 

  《关于开展心智障碍者“社会监护”服务模式试点的提案》(第202621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桥梁。《民法典》第33条设定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兜底监护人。保障监护缺失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筑牢民生底线,这是我国治理能力提高后国家作为社会救助和民生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为专门从事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提供了法律准入口。 

  我省社会组织登记执行《民政事业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38号)规定,设立了科学研究、生态环境、教育等14个社会组织类别,“社会监护”未作为专门类型设置。能提供监护管理服务的社会组织通常列入“社会服务”类别,此类别现包括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儿童福利保障社会组织、残疾人服务社会组织、救助服务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9类社会组织,“社会监护社会组织”未列入其中。据统计,截至2026年4月,我省现有社会组织3.28万家,涵盖现有14个类别中的13个(除国际及涉外组织外),其中社会服务类组织有8202家,占所有登记组织的25%,充分显现社会服务类组织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中作用。 

  诚如您所言,尽管《民法典》允许设立意定监护,但以提供监护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范围的组织登记,目前尚无上位法支撑。省民政厅作为指导社会组织工作的职能部门,下一步将根据您的提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培育扶持。结合当前社会监护服务面临公众认知度不足、服务模式和相关标准缺乏、社会监护服务团队紧缺等问题,会同相关部门立足社会需求,推动现有服务类社会组织提档升级。加大对拟承接监护服务组织的培养,从准入资格、履职要求、监护职能等环节来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的职能,推动监护组织的成立和发展。 

  二是搞好调研推动。主动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汇报诉求,把握上级来闽调研工作契机,“面对面”进行沟通咨询,争取顶层设计破题。走访监护相关法规法制审核部门,全面了解相关规定出台对社会组织的考量依据、标准及在省级自主修订的可能性,让社会组织依法能承接委托监护和意定监护任务。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专题培训等方式,深入了解社会组织运行现状,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以及在现行规模下社会组织对社会需求的承接能力,把开展监护的责、权、利讲清楚。 

  三是严格规范管理。民政部门积极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紧盯“人、财、物、事”关键环节、社会组织换届和负责人变更等关键节点,用好年检、评估、抽查、审计、执法监督、信用管理等抓手,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引导社会组织以运行规范来保证作用的发挥,用品牌和口碑赢得社会大众的认可,切实让监护服务组织能“飞入寻常百姓家”。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社会组织建设的关心,您的提案将对我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领导署名:陈丽华 

   人:陈 军(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1-87676226 

    

    

                               福建省民政厅 

                                2026年6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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