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交建函〔2026〕90号
废止,失效(
蔡崇达委员:
《关于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增设自助智能药店的提案》(第20262327号)由我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您提出的提案紧扣长途驾乘人员出行过程中的应急就医用药现实难题,贴合群众出行实际需求,切入点精准、现实意义突出,提出的思路举措具备很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我厅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第一时间邀请省高速公路集团、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联合会商,全面梳理各方会办意见,逐项研究落实路径,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面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自助智能药店全覆盖的建议
我厅始终高度重视高速公路服务区司乘人员应急用药服务保障工作,全省所有高速服务区均统一配备了防晕车、感冒、肠胃不适、外伤、中暑等乙类非处方应急药品,群众可随时联系服务区现场管理人员免费取用。但因省高速公路集团无药品经营许可资质,无法自主开展药品售卖经营,而自助智能药店的布设运营须由具备正规药品经营资质的零售企业实施。
2016年,省药监局出台《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的指导意见(试行)》,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24小时便利店及宾馆、机场、车站等场所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并实行登记备案制。当前,省药监局正在修订相关许可指导意见,拟进一步放宽布设主体范围至全部合规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模式由登记备案制优化为告知承诺制,为高速服务区引入自助售药设备提供政策支撑。
下一步,我厅将组织省高速公路集团主动对接省药监局及具备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共同研究自动售药机的设置方案。对协商一致并拟设置自动售药机的企业主体,省药监局将指导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和帮扶,依法依规加快审批许可工作。
二、关于规范智能药店运营与药品管理的建议
省药监局已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实行登记备案制,并明确设置条件、申报程序及监管要求。
未来,省药监局将对设置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自动售药机等智能药店及其配置的药品,强化“进、存、销”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尤其对冷藏储运、凭处方销售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的药品加大监管力度,保障用药安全。同时,鼓励自动售药机同步预留远程问诊、线上健康咨询接口,推动实现24小时自助购药+线上用药指导相结合。
三、关于建立高速用药应急联动机制的建议
省卫健委已配合省公安厅出台《关于深化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警医联动”机制的通知》,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协同救助机制和“一键护航”通行保障机制。对转运危重伤员、急救专家及物资的救护车辆,通过引导最近道路、绿波通行、跨区域接力等方式,最大限度缩短转运时间。公安机关接报其他紧急医学救援交通保障需求时,参照做好交通保障。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省卫健委工作意见,组织省高速公路集团完善服务区就医指引标识布设,在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大厅等醒目位置增设标准化指引标牌,清晰标注就近医院高速出口、高速救援电话及120急救热线,推动就医指引标识全覆盖。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作人员培训,对司乘人员分级分类开展应急处置,针对感冒、肠胃不适等轻症群众,依托标识指引,引导自行前往就近医疗机构就诊;针对卒中、重度外伤、丧失行动能力等急危重症人员,引导拨打120急救电话,由属地急救中心按照“就近、就急、适配救治能力、兼顾群众意愿”原则,调度救护车开展转运救治。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王增贤
联系人:林瞻
联系方式:0591-87077550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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