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40号建议的答复
闽自然资答复〔2026〕26号
陈如金代表:
《关于优化地采石灰石矿山矿业权协议出让政策的建议》(第1640号)由我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采石灰石矿山纳入矿业权协议出让禁止情形的问题
协议出让是矿业权出让的特殊情形,国家明确要求要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我厅在出台《福建省矿业权协议出让实施细则》(闽自然资发〔2025〕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时广泛征求了相关厅局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地采石灰石矿山不得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地采石灰石矿山对安全生产要求的特殊性及对地采石灰石矿山安全生产的特殊政策要求。2023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明确“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发〔2024〕31号),明确“新建石灰岩和普通建筑用砂石地下矿山要进行严格论证;对石灰岩地下矿山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及石灰岩和普通建筑用砂石地下矿山采矿权到期申请延期的,积极引导采用露天开采,确实无法调整的,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福建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应急〔2025〕9号)对新出让采矿权和探矿权转采矿权、现有采矿证有效期内以及采矿权到期申请延期的石灰石地下矿山明确了分类处置意见,积极引导无法实施充填采矿的石灰石地下矿山转为露天开采,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
综上情况,我厅2025年出台的《实施细则》将地采石灰石矿山纳入矿业权协议出让禁止情形,主要是充分吸取有关部门意见,考虑到对地采石灰石矿山安全生产的特殊规定,为防范企业后续生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政策障碍,引导企业理性投资。
二、关于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为保持政策的连贯性,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对在《实施细则》出台前各地按原有关规定已批准开展深部勘查的地采石灰石矿山,我省将参照《实施细则》规定的“采矿区深部及上部新增资源”情形,按规定组织做好专家论证,依法依规做好协议出让矿业权及采矿权办理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俞文峰
联 系 人:何文斌
联系电话:0591-87665637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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