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29号建议的答复

闽自然资答复〔2026〕6号

2026-04-1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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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加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农业龙头企业用地保障的建议》(第1029号)悉。现答复如下: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的重要抓手,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厅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采取多项措施持续做好要素保障。

一、加强政策支持,明确用地路径。坚持以政策为引领,不断完善用地支持政策。2022年8月联合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范围,制定用地范围的负面清单,并鼓励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予以保障;2023年8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制定农村一二三产业项目5条专项保障措施,明确零星、分散布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项目,单个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在村庄规划中实施点状布局;2023年10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一二三产项目和采矿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要求的通知(试行)》,进一步明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流程,通过政策的不断完善,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办理用地手续提供清晰指引。

二、强化指标保障,倾斜支持需求。坚持“应保尽保、精准配置”原则,切实保障农业龙头企业合理用地需求。一是2025年统筹考虑经济、人口增长等因素,适当向优势地区倾斜,共将6.29万亩计划指标分解下达给九市一区,由各设区市统筹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用地需求,截至2025年底,全省仍剩余1.05万亩计划指标未使用;二是我厅于今年1月先行向九市一区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79万亩,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用地需求。近几年项目用地均应保尽保,未出现有项目无计划指标保障的问题。

三、盘活闲置土地,拓展用地空间。积极支持指导各地综合运用政策,优化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按照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据规划确定的用途入市,增加乡村产业用地供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农村产业。

四、明确用地范围,发展设施农业。2020年7月,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明确了种植设施用地、养殖设施用地及相应辅助设施用地的范围,支持设施农用地的发展。据了解,国家正在研究更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待其出台后,我厅将结合我省实际,充分考虑地方的用地需求,进一步更新完善省级管理办法。

从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层面来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其中并未包含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设施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且设施农用地本质上属于农用地,是农业内容结构调整形成的用地类型。我厅将及时对接自然资源部的相关政策,指导各地做好登记办证手续。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吴建青

联 系 人:陈小宁

联系电话:0591-87660970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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