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民慈函〔2025〕106号
废止,失效(
孙蓬明委员:
《关于提升我省对大病新生儿童救治保障水平的提案》(2025203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社会慈善基金捐赠需依法开展。2016年颁布实施,2023年修改的《慈善法》第四章对慈善捐赠的定义、捐赠方式、捐赠财产的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社会慈善力量参与对大病儿童的救治,需要按照规定依法进行捐赠。同时,《慈善法》对慈善组织接受捐赠进行了规定,即“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等规定。
二、鼓励慈善组织开展新生大病儿童救助等慈善活动。近年来,我厅积极鼓励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如2021年,推动出台《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为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法治保障;2023年组织开展首届“福建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激发慈善活力;持续深入
组织开展“慈善手拉手”活动,大力弘扬“福行乐善”文化,推动实施“心动八闽”、贫困唇腭裂患者救助、慈善健康快车进乡村等一批慈善项目,引导动员慈善力量开展扶弱济困、扶老救孤等各类慈善项目,已有逾600万人次群众受益;常态化举办“善行八闽”慈善项目品牌赛事,有力促进慈善交流互鉴,弘扬慈善文化。
三、支持依法成立大病新生儿童救治类慈善组织。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业务聚焦大病新生儿童救治的慈善组织,我厅积极支持成立,将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引导此类慈善组织与新生儿救治网络定点加强对接,充分发挥作用,把更多慈善基金精准捐助大病患儿。
感谢你对慈善事业的关心、关注!
领导署名:欧阳晓波
联 系 人:江泽
联系电话:0501—87512270
福建省民政厅
2025年7月22日
(此件不予公开)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
国务院部门
中央驻闽机构
各省区市
新闻媒体
其他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
国务院部门
中央驻闽机构
各省区市
新闻媒体
其他
主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谷歌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