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交规函〔2024〕67号
废止,失效(
周春海、许锋等代表:
《关于要求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扶持力度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第184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十三五”以来至2023年底,全省累计建设改造农村公路约1.9万公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9.8万公里,实现100%建制村通达硬化公路、63%建制村通达双车道公路、97%乡镇通达三级及以上公路,为各地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的交通支撑。
根据《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2008年第102号令)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2号)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属于市县事权,主要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资金筹措情况给予支持,省补资金切块下达各地,具体项目由各地根据自身财力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统筹研究确定。
近年来,在省级预算有限情况下,我们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车购税等方式努力筹措省级资金,2021年以来省级共切块安排宁德市农村公路补助资金约6.3亿元。结合您所提的对农村公路建设“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的具体建议,下阶段我厅将采取以下措施,多措并举、省地合力,共同推进全省“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
一是继续向交通运输部争取中央车购税资金,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围绕交通运输部“十四五”推进农村公路向“进村入户”倾斜的发展重点,加快通较大自然村公路建设。
二是督促各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市县财政资金安排力度。同时,指导各地加强与农发行、国开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对接,用好用足政策性金融相关支持政策,创新融资模式,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三是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合理安排项目,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四晋三”“单改双”等资金需求较大的项目,加强源头把控,做精做细农村公路前期工作,因地制宜、科学选用技术标准,合理降低项目工程造价,切实减轻资金压力。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岳峰
联 系 人:刘 斌
联系电话:0591-87078222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19日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
国务院部门
中央驻闽机构
各省区市
新闻媒体
其他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
国务院部门
中央驻闽机构
各省区市
新闻媒体
其他
主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谷歌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