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3092号提案的答复
闽自然资答复〔2024〕45号
刘林霜委员:
《关于完善华侨华人返乡翻建故居相关法规政策,防止“断代流失”的提案》(202430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福建省是全国著名的侨乡,拥有丰富的侨资源。多年来,华侨华人心系国内,时刻关注家乡的建设和发展,对祖国和家乡公益事业和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切实维护好华侨宅基地合法权益,引导华侨要素回流、乡贤经济回归,我厅积极探索研究侨居老宅翻建修建问题,努力化解华侨侨眷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
2004年1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21号)第六条“经批准回原村庄、集镇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为华侨华人返乡建房用地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农村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按照尊重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与以往法规和政策相衔接、以使用现状确定的原则办理。未办理登记发证的华侨祖屋或华侨在原籍农村的唯一住房(含华侨用祖宅地的再建住房),符合法规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可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产权。
目前,我省正积极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下一步,我厅将协助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科学合理完善包括华侨华人返乡翻建故居在内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林 辉
联 系 人:陈 玲
联系电话:0591-87665831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