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林函〔2021〕102号
废止,失效(
兰爱珍代表:
《关于加大生态补偿力度重点解决有关问题的建议》(第1045号)由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近年来,省级财政大力支持生态公益林保护,不断探索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补偿标准得到持续提高。从2016年起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由19元/亩提高至22元/亩。从2019年起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分类分档管理,对乔木林及其它地类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从22元/亩提高达到23元/亩,提高部分按照财政转移支付县的分档补助政策,省级财政分别补助80%、60%、40%、40%,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承担。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每亩再补3元。通过实施分类分档补助,引导生态公益林向乔木林等生态功能强的林种转换,提高生态效益。2019-2020年省级以上财政累计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19.48亿元,其中安排清流县2808.27万元。
二、实施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2016年,我省被国家列入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保护工程六个试点省份之一,天然商品乔木林管护纳入补助范围,每亩补助15元。2020年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亩23元,统一与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2021年,补助对象扩大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封育地、疏林地。2019-2020年我省共安排中央财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9.55亿元。
三、支持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为破解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采伐利用与生态保护的矛盾,2015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十三五”期间省级财政累计投入补助资金2.89亿元,全省完成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任务38.6万亩,占省政府下达“十三五”期间总任务20万亩的193%。2021年继续安排补助资金0.5亿元,大力支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
四、科学利用生态林和天然林资源,增加林农收益。从2013年起我省设立林下经济发展专项,对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及森林景观利用等项目予以补助,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探索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途径。2019年5月,经省政府同意,我局会同省财政厅等5厅局下发了《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林〔2019〕4号),进一步加快林下经济发展,实现“不砍树也致富”。截至2020年底,省级财政已累计投入5.4亿元扶持各地发展林下经济,促进林农增收,一定程度上弥补林权所有者因生态保护受到的损失。2019年,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的通知》(闽林文〔2019〕178号),2020年2月,会同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林文〔2020〕18号),积极促进森林旅游产业发展,探索打造一批森林康养基地建设示范点,使之成为乡村振兴扶贫惠民的重要平台之一,带动周边社区以及贫困人口就业增收。
五、关于提出的建议
(一)关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建议。目前,我省财力规模、人均财力水平还比较有限。2019年我省(不含厦门)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水平在全国排名第17位,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财力在全国排名第25位。今后,我省各级财政将根据财力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二)关于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的建议。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纳入天然商品林范围的,可享受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可享受生态公益林补偿补助。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会同省财政厅加大对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的支持力度,缓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的矛盾。目前,根据《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规定,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等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采取省市共同筹措。市、县政府集中部分,根据各市县应承担的生态补偿责任,按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和用水量的一定标准筹集资金,对上下游不同市县设置不同的筹资标准,下游地区筹集标准高于上游地区。资金分配上考虑到流域上下游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差异,设置的地区补偿系数上游高于下游,并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补偿系数提高20%。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18—2020年,共下达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约42亿元。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继续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更为科学更可持续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上下游横向补偿力度。
(三)关于给予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收储倾斜支持的建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9号)要求,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的市、县(区)政府是实施主体,改革资金由设区市和试点县根据改革形式多渠道筹措,省级财政根据试点开展情况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已考虑各地财力困难因素,对生态主体功能区的县、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予以倾斜支持。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2年起,省级财政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涉及的且财政相对困难地区给予财力补助。在该项转移支付设立之初,省财政已将清流县纳入补助范围,并不断加大补助力度。2012-2020年,累计下达清流县补助资金3.85亿元,年均增长达19%,其中2020年4338万元,补助资金由清流县统筹用于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下一步,省级财政将结合财力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完善相关政策。
感谢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照瑜
联 系 人:林明亮
联系电话:0591-87833844
福建省林业局
202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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