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34号建议的答复

闽自然资答复〔2021〕31号

2021-05-0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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禤达明代表:

  《关于优化村庄范围内用地性质调整的建议》(第133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我厅积极作为,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低成本,保障乡村振兴项目顺利实施。

  一、增强规划弹性。新编的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将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需求。规划编制时,允许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功能留白区(白地)和弹性发展区,并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需求,增强规划弹性。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研究并制定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在维护规划刚性的同时,充分体现规划弹性,促进规划有效、快速落地实施。

  二、简化农村小型项目审批程序。2020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凡列入规划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划带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无需办理施工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行承诺制审批(经营性建设项目除外)。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改进简化农房建设审批。推动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要求,指导乡镇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审批、县级监管”的法定程序,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效率。按照便民利民要求,探索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合并办理。

  四、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审批。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可依法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时审批农用地转用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全域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编制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年度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审批后,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确有需要的可在年中增加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次。

  五、加快推进信息化。推进用管系统使用延伸至乡镇,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即时通过福建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管理系统进行统一配号、打印证书并生成电子证照,推动审批智能化、便利化和有效监管。政务网未到达的乡镇,应先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通过系统手工取号后核发许可证书,许可情况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批数据补录入系统。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廖敏辉

  联 系 人:曾建忠

  联系电话:0591-87660353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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