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4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人社建议复〔2018〕4号
省工商联:
《关于完善非公有制企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建议》(第1040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国企和民企参加社会化评审。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我省根据国家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国家标准),相继出台了工程、经济、教师、科研、农业、卫生等29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系列的评审对象和范围、任职条件和标准、评审程序等,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不论是国企还是民企的人员均可申报,并用统一标准来评审。因此,我省用国家标准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在评价标准、程序、要求等各方面,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是一致的。
二、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补充渠道”政策。从1994年开始,我厅就会同省乡镇企业局,在全省开展了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确认工作,2001年又修改完善了在乡镇企业中考核确认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标准条件。2005年4月,针对机构改革后省乡镇企业局撤并和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我厅会同省工商联,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人发〔2005〕5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7〕179号),明确了我省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除可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标准(国家标准),参加我省所有系列的职称评审(简称“社会化评审”)外,还可按闽人发〔2005〕59号的标准(“补充渠道”标准)参加补充渠道职称评审。补充渠道评审与社会化评审相比,弱化论文、学历的要求,更加突出能力和业绩的考评。如申报工程、经济等社会化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具备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而“补充渠道”评审仅需具备大专学历;经济专业社会化评审需提交2篇正式发表的论文,而“补充渠道”评审没有要求提交正式发表的论文。截至2016年底,全省通过“补充渠道”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达3621人。
三、关于职称申报渠道和确认。我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档案所在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职称,若人事档案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通过现有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职称。外省引进到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档案所在人事机构或所在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确认职称。
下一步,我厅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完善评价标准、改进评价方式、拓展评价领域等举措,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努力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和平台。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不断创新信息传递的平台、手段和方法,优化和完善民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程序、单位推荐、业绩证明、档案关系等方面政策,使民企及其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并熟悉政策,更好地做好职称申报和推荐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职业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规律、职业属性和职业特点,研究确定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分类评价标准,着重考核其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情况、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能力以及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经济、社会效益的贡献情况,真正考察出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
领导署名:王 强
联 系 人:张李招
联系电话:0591-8785602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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