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64号建议的办理意见

闽司函〔2020〕42号

2020-04-2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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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毅欣代表、王宏代表、朱素洁代表、刘坤泳代表、赵鲁山代表: 
    《关于推进人民陪审员履职的建议》(第1164号)由我厅牵头,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省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始终坚持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民在司法领域依法有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增进司法认同,不断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参审管理、保障等工作,推进人民陪审员有效履职。据统计,全省现有人民陪审员7909名,2019年共参审案件93422件,其中,参审民事一审案件71873件,占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74%;参审刑事一审案件16033件,占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77%;参审行政一审案件5516件,占行政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74%。人民陪审员参加调解案件2447件,信访化解案件56件,开展以案释法137件,法治宣传118场次。总的看,全省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正稳妥有序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但在工作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我们将根据有关规定加强改进与规范。 
    一、关于《建议》中提到的相关问题 
    一是关于偏远地区人民陪审员参审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居住在偏远地区或人民陪审员需要去偏远的人民法庭参审,由于参审补助标准偏低等原因,导致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不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坚持随机抽取的大原则背景下,管辖区域范围较广并设有若干派出人民法庭的基层法院,可以考虑根据院本部和派出人民法庭的管辖区域,将人民陪审员分区域设置子库名单,需要时在相应的人民陪审员子库名单中进行随机抽取,便于人民陪审员实际参审。实践中,我省部分法院已参照此方法执行,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分区域、分专业抽选。此外,对于人民陪审员因远距离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人民陪审员法》等已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可由各地法院根据当地情况灵活把握。今后,省法院、省司法厅将继续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对已选任的人民陪审员采取“分区域、分专业”方式管理和随机抽取,并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理解支持,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远距离参审的补助标准。 
    二是关于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量限制问题。为有效避免出现“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等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为30件,但未规定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下限,主要是因为各地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人数、辖区面积以及不同时期符合陪审制审理范围的案件数量等存在差异,不设定下限可以为地方法院留下自行确定空间。为解决部分法院需要突破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30件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有关通知要求,2019年12月底,省法院已统计汇总全省各中级、基层法院2020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拟突破上限的数量及理由,经审核备案后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据统计,全省95家中级、基层法院中,仅有9家法院申报参审上限为45件,1家法院申报参审上限为40件,另有1家法院因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比较充足而仅申报参审上限为15件,其余84家法院均申报参审上限为30件。可见,将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设定为30件,能够适应绝大多数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对于部分法院需要突破参审上限的问题,今后,省法院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提前申报和审核备案的方式予以解决。至于参审下限的问题,鉴于各地存在的差异性,则将继续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并通过严格的考核管理机制,倒逼人民陪审员积极主动履行参审案件的法定义务。 
    三是关于人民陪审员培训和考核管理问题。如何有效提升人民陪审员素质,推进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实现从关注“陪审数量”向注重“参审质量”转变,从“形式陪审”向“实质参审”转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破解的一大难题。为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培训和考核管理等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2019年12月,省法院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内容和方法等进行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 
    关于培训问题,《若干规定》明确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陪审职责、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和法律基础知识等,同时规定岗前培训还应当组织人民陪审员学习掌握我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内容,特别是司法机关选任、人民陪审员职权、参审案件范围等内容;任职期间培训还应当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诉讼程序、庭审技能、调解方法与技巧、采信证据、新法律法规,特别是“事实审”和“法律审”的不同侧重点等内容的培训。对于港澳台胞陪审员的培训,还强调要求应当注重讲授内地(大陆)司法制度及司法礼仪等。 
    关于考核管理问题,省法院《若干规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陪审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其中,对“陪审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明确规定以参审职责为主要依据,包括参审案件的数量、质量、出庭率、参加案件调解数量及成功率、陪审能力、发挥作用等要素;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方法,明确规定应当听取参审案件的审判庭负责人、审判团队负责人、合议庭法官的意见建议,并就人民陪审员遵守法官廉政纪律和法官职业道德情况征求参审案件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还可适当参考适量的参审案件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的评价等。同时,《若干规定》还详细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可免职惩戒的五种具体情形。据统计,2019年全省共有73名人民陪审员被依法免除职务,其中,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有64名、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3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4名、无故不履职的有2名。虽然其中因考核不达标被免职的人民陪审员数量还较少,但至少已在全省和人民陪审员中逐步树立起人民陪审员应当积极履职、规范履职、依法履职、实质履职、廉洁履职的鲜明导向。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田毅欣等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省法院、省司法厅将继续督促指导基层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多措并举、高效联动,促进人民陪审员选任科学化、陪审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强化选任把关,拓宽人民陪审员来源渠道。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福建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等,督促指导各司法行政机关主动会同基层法院、公安机关全面、及时完成新法颁布实施后的第一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工作中,要注意吸收普通群众特别是人民调解员等法律素质较高的人员和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的人员,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保障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性。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分区域、分专业选任和管理使用。 
    二要强化履职培训,提升人民陪审员素质能力。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省法院《若干规定》等规定要求,配合基层法院适时组织开展新任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所有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培训举措,不断增强人民陪审员依法规范、优质高效履行参审案件的素质能力。 
    三要强化履职管理,发挥人民陪审员优势作用。要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和省法院《若干规定》等规定,指导各地应用好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研发的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推动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培训、考核、惩戒退出等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植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主动引导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案件陪审,用身边人身边事做好以案释法等法治宣传活动,从而达到陪审一个案件,宣传教育一大片群众的效果, 确保人民陪审员独特优势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征询表》一并寄出,请你们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人民陪审员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谢  钦 
    联系电话:0591-83770236  
 
 
 
                                                                                                    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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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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