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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9-08-0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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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3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切实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通知》从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组织保障等5个方面提出14条措施。同时明确各沿海省是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责任主体,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

  2018年底,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对新增围填海报批程序和政策衔接以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都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自然资规〔2018〕5号、7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目的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管严控围填海,特别是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同时,也对解决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和加强滨海湿地保护等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于2019年7月10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有5个部分16项内容。具体是:

  (一)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一是严格新增围填海项目报批。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受理新增围填海项目申请。属于自然资规〔2018〕5号文件明确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确需围填海的,用海申请材料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报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严格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按照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同时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增围填海的,按照新增围填海的审批程序办理。二是做好围填海管理政策衔接。《通知》下发前已受理,但未取得用海批复或未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围填海项目,终止审批或出让程序。2018年之前已安排但尚未核减的地方围填海计划指标一律作废。

  (二)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包括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依法处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妥善处置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规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等4项内容。

  1.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设区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形成全省处理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2.依法处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对纳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且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要组织开展生态评估,编制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制定具体围填海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自然资源厅,符合备案条件的,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处理方案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并函复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海手续。

  3.妥善处置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对填而未用的,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督促项目业主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加快开发利用,避免造成新的土地闲置,同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对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确需继续围填的,要坚持生态用海,优化围填海平面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围填海面积,6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4.规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按照法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50公顷及以上的报国务院审批,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50公顷以下的报省政府审批,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提出4个方面的工作任务。一是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红线区域的围填海项目。在红线内,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不予办理手续;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原则上应中止,确无法中止的,拟从事的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红线管控要求,鼓励逐步有序退出。二是加强滨海湿地保护,明确要全面加强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现有沿海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三是强化滨海湿地整治修复,明确湿地整治修复的原则是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措施包括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实施“蓝色海湾”整治修复工程等。四是严格海岸线保护,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列入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确保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要求。

  (四)建立长效机制。包括健全调查监测体系、严格实行用途管制、完善执法监管体系等3项长效机制。一是健全调查监测体系,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时掌握滨海湿地及自然岸线动态变化,重点对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名录中的湿地,开展监测评价工作;二是严格实行用途管制,坚持陆海统筹,将海洋资源保护特别是滨海湿地保护、海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筹安排,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的海域实施围填海行为;三是完善执法监管体系,加大海洋执法力度,强化岸线巡查和疑点疑区核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五)加强组织保障。包括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强化部门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等3个方面工作,切实落实国家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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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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