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废止《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的议案的说明
——2026年7月22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吴棉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关于提请废止《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提请废止的理由
条例于2019年9月26日经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条例自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各级人大信访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新时代信访工作形势的变化,已难以适应工作发展需要,有必要废止。具体理由如下:
(一)党内法规对人大信访工作已有明确规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确立了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体制,明确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原则要求,并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明确将人大信访工作纳入规范范围。
(二)条例已经不适应当前人大信访工作需要。对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条例规定的立法目的、工作原则、办理程序、机制建设、监督追责等内容存在不一致、不衔接的情况,且相关内容已基本被《信访工作条例》涵盖。
(三)废止信访工作地方性法规是兄弟省(区、市)的普遍做法。《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统筹推进信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立改废纂工作。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已相继废止相关信访工作地方性法规。
二、提请废止的相关基础工作
办公厅对提请废止条例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调研论证,并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委室、驻机关纪检监察组,省直有关单位,以及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大工委的意见,均对废止条例无异议。
条例废止后,我省各级人大信访工作将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执行,不会影响人大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综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要求,现依法提请废止条例。
关于提请废止《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的议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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