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7月23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翁祖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7月22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预算工委、省发改委等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22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四十四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十五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增加推动闽台信用报告互认、信用评价结果互通的内容。
二、关于第十七条
根据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意见,规定编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明确每项信息的公开属性、使用范围,以及统一的信息收集技术标准。
三、关于第二十二条
根据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意见,增加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不得过度收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等规定。
四、关于第二十七条
根据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意见,要求认定部门在向信用主体送达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
五、关于第四十四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进一步理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的办理流程。
六、关于第四十五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考虑到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停止执行的情形已有详细规定,建议本条不再规定。
七、关于第四十六条
根据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意见,增加信用修复线上一站式受理和线下就近受理的规定。
八、关于第四十九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增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以及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一些条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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