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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6年3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2026-06-07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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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陈明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将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摆在突出位置,先后出台《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强调要加强牲畜屠宰行业监管,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提供了根本遵循。修订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立足福建实际,加强我省牲畜屠宰管理、保证牲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必要手段,更是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

  二是适应衔接上位法修改、确保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持续提升,与牲畜屠宰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随之作出较大调整,国家先后修改了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加强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强化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等方面作出更加细致、严格的规定。现行条例自1996年颁布、2003年修订以来,在打击私屠滥宰、保障牲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与新形势下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要求已不相适应,也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衔接。修订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保障我省牲畜屠宰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推动我省牲畜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牲畜屠宰是连接牲畜养殖和终端消费的重要环节,是重要的民生产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省高度重视牲畜屠宰质量安全,对猪、牛、羊实行定点屠宰许可管理,有力推动了牲畜屠宰行业发展,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食用猪、牛、羊屠宰产品的质量安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管理不规范、屠宰厂(场)布局与实际需求不匹配、私屠滥宰现象时有发生等。这些问题不仅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也阻碍了牲畜屠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修订条例,聚焦牲畜屠宰行业发展中的难点与堵点,从源头防范、过程监管、风险控制等方面发力,将我省在牲畜屠宰管理领域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牲畜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关于《条例(修订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修订草案)》采用章节式结构,包括总则、规划与设立、屠宰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52条。现就本次修订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牲畜屠宰规划与设立的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对促进牲畜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作了前瞻性、针对性规定。一是加强布局规划,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市场导向、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全省牲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牲畜屠宰行业发展实施方案(第八条)。二是突出规范建设,明确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要求和设立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用水供应、屠宰场所、屠宰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屠宰技术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等;对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获取与使用、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变更信息以及歇业、停业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三是加快产业升级,鼓励、引导牲畜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进规模化、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鼓励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牲畜产品经营者建设牲畜产品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发展覆盖屠宰加工、肉品储存运输以及销售环节的冷链体系(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二)关于牲畜屠宰全过程管理的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充分体现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明确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是牲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突出全过程管理要求,从五个方面对牲畜屠宰质量安全管理作出规定:一是建立牲畜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严防问题牲畜进入屠宰厂(场),要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牲畜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牲畜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牲畜来源可追溯(第十六条)。二是加强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质量管理规范和我省有关规定,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牲畜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确保屠宰过程可控(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三是建立牲畜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要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如实记录出厂(场)牲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等信息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牲畜产品去向可查(第二十二条)。四是建立问题牲畜产品报告、召回制度,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存在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的牲畜产品,明确要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牲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确保问题产品不流入市场(第二十三条)。五是实施牲畜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牲畜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结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数字化管理水平、生产经营方式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推行分级管理制度,提升监管水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关于牲畜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的问题

  加强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是降低动物疫病扩散风险,切断疫病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条例(修订草案)》注重与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衔接,进一步明确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动物疫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疫病防控制度。一是细化动物疫病防控要求,规定发现牲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做好动物疫病报告,并迅速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屠宰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在发生动物疫情时,要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记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是强化牲畜屠宰检疫,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派驻官方兽医;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牲畜产品应当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三是落实保障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结合本地实际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给予适当补贴(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相关法律责任的问题

  加强对牲畜屠宰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是确保牲畜和牲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提高牲畜屠宰违法成本。一是建立限制从业制度,明确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牲畜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牲畜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牲畜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牲畜屠宰管理活动(第四十六条)。二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力度,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牲畜屠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办牲畜屠宰相关案件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第三十六条)。三是加大对牲畜屠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经定点从事牲畜屠宰活动、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牲畜产品、拒不履行问题牲畜产品报告和召回义务、对牲畜和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依法吊销牲畜定点屠宰证书等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条例(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附件: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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