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6年3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丁文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委托,现就《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省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主要依据省民政厅印发的《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尚未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暂行规定》施行以来,对指导和推动我省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社区结构不断变化、居民参与意识持续提升,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同时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暂行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换届选举程序,保障居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亟需制定《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二、起草过程
省委社会工作部经过深入调研论证,根据上位法和有关文件精神,于2025年12月30日向省人大社会委提交法规初稿。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工作,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庄稼汉多次研究推进法规修改工作,带队赴宁德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并在2026年1月15日召开立法论证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社会委委员、专家学者、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以及省直相关部门进行立法论证。社会委广泛征求九市一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形成了草案。
三、起草的总体思路
草案的起草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认真总结我省基层治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认真做好地方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
二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注重发挥党组织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的引领把关作用,确保党的领导贯穿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三是坚持可操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对上位法中未明确或者仅作原则性要求的地方予以补充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四、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43条,分八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立法目的与依据,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妇女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明确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职责定位。明确选举方式、任期及换届、连任等基本原则。明确离任审计的要求,并将选举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选举工作机制及职责(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区(市、县)及街道应成立选举指导机构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定居民选举指导组和居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产生方式、运行机制以及需履行的职责。
(三)选民登记(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明确选民资格条件,包括户籍居民、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及社区工作者。规范选民登记的程序、时限、名单公布及异议处理机制,确保公开公正。
(四)候选人的产生(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选民联名推荐,妇女成员候选人单独提名。明确候选人提出的方式和要求,强调对依法提名的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和变更。明确候选人资格限制、预选程序、正式候选人确定及与居民见面等安排。
(五)投票选举(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系统规定投票准备工作事项、投票方式(大会、投票站、流动票箱)、选举方式确定、委托投票、秘密写票、代写选票、选票处理、选举结果确认、公布备案及工作移交等全流程,确保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六)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对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启动条件和要求、罢免程序、辞职处理、职务自行终止情形以及出缺后的补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居民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时,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备案。
(七)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居民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扰乱、破坏选举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扰乱、破坏选举的违法、违规情形以及举报途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机制。
(八)附则(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辖有居民委员会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参照执行,明确本办法施行日期。
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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