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6年1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丁文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就《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我省现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29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保障村民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发展基层民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基层治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同时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正,《实施办法》有些条款与上位法不相一致,与我省发展需要也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深入推进我省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亟需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起草过程
省委社会工作部经过深入调研论证,根据上位法和有关文件精神,于2025年12月30日向省人大社会委提交法规初稿。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工作,庄稼汉副主任多次研究推进法规修改工作,带队赴宁德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并在2026年1月15日召开立法论证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社会委委员、专家学者、部分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以及省直相关部门进行立法论证。社会委广泛征求九市一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社会委召开第十四次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形成了修正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共18条。主要内容有:
(一)完善总则规定。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表述。明确“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明确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对村委会协助政府开展的事项进行限定。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工作保障相关内容。(修正草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完善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设置,增加下设人居环境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指引性规定。完善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修正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村务工作者培训给予支持。进一步完善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情形。(修正草案第九条、第十条)
(四)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事项。完善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事项。建立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协商的制度安排。(修正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增加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的规定。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权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可参与相关协商活动。(修正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完善办法适用范围。增强法规的覆盖性和适用性。(修正草案第十七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并对个别文字作了规范性修改。(修正草案第十八条)
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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