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3月27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吴黎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3月26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正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结合列席代表意见建议,会同省委社会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对修正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3月26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四十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修改二稿)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
一、关于第十一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第二款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情形的确认主体增加村民会议。
二、关于第十七条
根据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意见,建议补充完善村务公开有关规定,将村务档案规定调整合并至本条。
三、关于第二十条
根据列席代表意见,建议增加支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参与乡村治理的规定。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个别条款和文字进行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修正草案修改二稿、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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