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11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福建省教育厅厅长 叶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一)修订《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并将“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作为重要任务。学校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修订《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学校安全管理的各方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健全学生欺凌防控机制等,有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体系,提升校园安全保障能力,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筑牢安全防线,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二)修订《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自2012年实施以来,加强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了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为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筑牢了安全根基。近年来,随着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上位法的修订,《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相适应,为维护法治统一、落实上位法要求,提升我省学校安全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亟需进行修订。
(三)修订《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是适应我省学校安全管理新形势的需要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的工作部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随着我省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和社会环境变化,学校安全管理面临诸多新挑战。一方面,校园安全风险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网络安全、食品安全、学生欺凌、学生心理健康等问题引发的新型安全风险不断涌现;另一方面,部分学校、教师因担心面临责任风险,不愿或者不敢实施教育惩戒,影响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为校园安全带来隐患。通过修订条例,可以将我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通过法规形式固化下来,针对性地预防和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提升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为推动我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关于《条例(修订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62条。现就本次修订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保障对象和适用范围的问题
当前,国家层面没有针对高等学校校园安全管理的专门立法,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学校安全的界定不够明确。鉴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既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依法履职的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条例(修订草案)》将教职工合法权益纳入保护范围(第一条),并将高等学校纳入适用范围(第二条);同时明确,学校安全是指校园及周边、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含幼儿园幼儿)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学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学校的意识形态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第二条)。
(二)关于学校安全责任的问题
维护学校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六条);二是分别对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及卫生健康部门等相关单位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承担的职责作出界定,形成权责清晰的协同治理格局(第十、十一条);三是强化学校主体责任的落实,规定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以及学校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等(第十二条);四是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构建家校协同的安全防护网络(第十五条);五是保障学校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时,依法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五十一条)。
(三)关于学生心理健康的问题
实践中,部分学校、家长及学生常将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混为一谈,对心理健康问题的独特性和专业性缺乏足够认识。尤其当学校针对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提出休学建议时,部分家长拒不配合,这直接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一是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异常情况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等;二是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心理健康辅导、生命教育,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干预机制等;三是增设可以申请休学及应当休学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的问题
校内交通安全主要由学校自主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校内师生使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逐渐增多,而校内人员密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学校有必要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安排专人疏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空间或者时间上实行人车分流,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除应急、第三方服务保障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第二十九条)。
(五)关于学生食品安全的问题
学生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学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筑牢学生食品安全防线,是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基本保障。实践中,存在学校食品安全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例如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部分学校反映,学校在订餐时也是消费者,不宜承担过多的食品安全责任。为进一步厘清责任、加强监管,《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对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等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第十一条);设立食堂的学校和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分别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学校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渠道向学生、教职工等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第三十四条)。
(六)关于学生欺凌防控的问题
目前,学生欺凌行为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欺凌行为边界模糊,如欺凌与“打闹”“玩笑”的界限常因主观认知不同而存在差异。同时,欺凌行为认定程序也不够清晰,导致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认定难、处置难。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欺凌的认定和处置,并为受欺凌学生提供保护与救助,《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一是厘清欺凌行为的边界,规范欺凌行为认定和处置工作(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二是明确对实施欺凌的学生的处理措施,细化处理流程(第三十九条);三是对遭受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第三十九条);四是增设性侵害防范条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第四十条)。
(七)关于实施教育惩戒的问题
在调研中,有的学校反映,实施教育惩戒可能面临责任风险,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部分教师不愿或者不敢实施惩戒。这不仅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中小学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第四十二条);对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措施,遵循违纪行为“从轻到重”的逻辑顺序,列明各类具体惩戒措施,为教育惩戒的实施提供可操作性指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
《条例(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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