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9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 肖华鑫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强调,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提出,要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加强对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的立法保护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等重要论述和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打好新时代新“侨牌”的具体举措,也是切实维系好广大闽籍海外侨胞精神血脉和感情纽带并充分激发其爱国爱乡之情的现实需要,对提升文化影响力、展示福建新形象、广泛凝聚侨心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解决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福建是全国著名侨乡,拥有海外侨胞2000多万人,分布在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省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以及历史价值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数量多、分布广。据2023年调查摸底,全省现有涉侨建筑2633栋(处)。近年来,我省各地对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部门职责还不够清晰、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的调查认定程序有待完善、对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价值和时代精神挖掘不深、整体保护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及时制定出台《条例》对于补齐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短板,推进我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条例》是弥补地方立法空白,总结提升我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成功经验做法的有效途径。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针对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关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我省省级地方立法层面也是如此,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相关规定体现在《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但是,针对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系统保护的专门立法还是空白。此外,我省在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也形成了一些有益经验做法,如晋江梧林村侨厝的成片保护、莆田东大村侨厝的认养保护等。这些经验做法,也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
二、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法规名称变更的问题。《中央统战部 中央宣传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中国侨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华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华侨文化遗产包括华侨物质文化遗产和华侨非物质文化遗产。华侨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等方面具有鲜明海外特色的涉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传统村落。华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目前,上述华侨文化遗产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但是,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未列入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涉侨遗址、遗迹、场所和实物却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为此,为扩大《条例》立法保护范围,将法规名称由《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改为《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二)关于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职责分工的问题。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涉及部门众多,为形成工作合力,《条例(草案)》规定:一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文化保护相关规划,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范围内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第五条)。二是厘清部门职责。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等工作。同时,针对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对象的不同性质、类型和保护效力等级,明确了文物、传统风貌建筑、退役军人事务、档案等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对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第六条)。
(三)关于华侨历史文化遗存调查、认定和名录管理的问题。华侨历史文化遗存调查、认定和名录管理工作是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基础性工作,《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建立调查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华侨历史文化遗存普查,建立普查档案和数据库,并实行动态更新(第八条)。二是建立认定制度。明确规定华侨历史文化遗存实行认定制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并对申请认定所需提供的材料、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以及申请认定的具体程序等作出规定,为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的认定工作提供规范化的制度保证(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三是实行名录管理制度。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编制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通过建立保护名录系统、精准、动态地实现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的常态化保护(第十三条)。
(四)关于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的问题。为了加强对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一是明确了保护责任人及其权利义务。保护责任人是维护华侨历史文化遗存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的第一责任人,既享有获得政府指导、帮助、培训、津贴报酬的权利,也要履行一系列的保护义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是划定合理保护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可移动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的规模、内容、周边环境等状况,划定合理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第十九条)。三是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对华侨历史文化遗存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华侨文化传承较好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采取区域性整体保护方式进行全方位保护(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外籍华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的问题。根据2023年的侨情调查数据,2000多万闽籍海外侨胞中,近80%是外籍华人。外籍华人与国内有着密切的联系和深厚的渊源,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外,外籍华人在本省的有关权益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条例(草案)》作出“外籍华人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这对于进一步涵养侨务资源,广泛凝聚侨心、汇聚侨力,深入打好新时代新“侨牌”,助力福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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