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3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郑国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11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厘清条例的保护对象,对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常委会副主任檀云坤带队赴漳州、泉州开展立法调研,并赴上海学习先进经验。法制委、法工委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省人大网站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组织召开论证会,就关键问题发函征求相关部门及省内外专家学者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省侨办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并重点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条文逻辑和用语进行系统梳理,力求准确严谨、务实管用又简明易懂。2026年3月12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三十九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经费保障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为进一步明确经费保障,调动各方保护遗存的积极性,建议在要求遗存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同时,增加“建立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机制,探索运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的相关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七条)
二、关于退出保护名录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增强遗存保护名录的严肃性,细化遗存需要退出保护名录的情形。为此,建议:整合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内容,明确需要退出保护名录的三种情形。(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完善拆除与迁移保护规定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健全保护程序,丰富保护举措,避免遗存被随意拆除破坏。为此,建议增加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不可移动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鼓励采取迁移异地方式进行保护;二是拆除或者迁移应当征求设区的市侨务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履行批准手续。(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专家意见,对部分条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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