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7月28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福建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林叶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对妇女儿童工作提出重要要求,强调要健全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作用的机制,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连续三次提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作出改革部署。制定我省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对于进一步深化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衔接未成年人保护上位法和相关法规政策的客观要求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构建起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社会化综合保护体系和权益保障机制。202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修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等行政法规、政策文件。这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构成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的制度保障体系。制定我省条例,有利于将上位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与我省实际有效衔接、紧密结合。
(三)制定条例是回应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
我省现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于1994年公布施行,至今已有三十余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面临新形势新情况新挑战,原来的部分法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条例衔接上位法的体例架构,在《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四大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专章,并进一步细化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保护责任,明确政府及各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有利于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
二、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采用章节式结构,包括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76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问题
为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条例(草案)》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必要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三条)。二是明确部门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三是明确社会组织参与,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五条)。
(二)关于家庭保护的问题
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是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方式。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第九条)。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陪伴关爱,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及时沟通指导或寻求专业帮助(第十条)。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四是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外出务工、经商和分居、离婚、再婚等情形的家庭保护责任作出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
(三)关于学校保护的问题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第二家庭”,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一环。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集中用餐的学校落实陪餐制度,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实行明厨亮灶(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二是学校、幼儿园建立未成年人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发现未成年人出现营养不良、近视等情况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学校建立心理健康筛查机制和早期干预机制,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日常心理辅导与咨询(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三是学校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保障未成年学生体育活动时间,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符合相关标准和近视防控卫生要求(第十九条)。四是明确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可以按规定对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惩戒;同时就健全完善未成年人防欺凌防性侵工作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社会保护的问题
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未成年人保护需要每个社会主体、组织的共同参与。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引导有关组织和个人制作和传播适合未成年人的优秀文化作品,支持未成年人参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第二十八条)。二是鼓励医疗机构等开展未成年人健康科普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为二至三周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三是对住宿、点播影院、足浴店、电竞酒店、剧本娱乐、医疗美容、烟、酒、彩票等各类经营者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提出明确要求(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四是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并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
(五)关于网络保护的问题
互联网时代在给未成年人带来便利和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问题。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网信、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二是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方面应履行的责任(第四十三条)。三是明确学校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责任(第四十四条)。四是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提出具体要求(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
(六)关于政府保护的问题
政府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获得实效的重要保证,通过多部门协同联动,进一步筑牢未成年人防护网。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政府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评估和检查工作机制,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早期发展工作机制;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未成年人健康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规范(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二是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对各相关部门职责作出具体规定(第五十七条)。三是对流动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的相关帮扶工作分别作出规定(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条)。四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第六十二条)。
(七)关于司法保护的问题
司法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固防线,有利于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融合发力。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动机制,定期与相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第六十四条)。二是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一般应当在“一站式”办案场所进行(第六十五条)。三是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履行相应保护职责分别作出规定(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四是对需要法律援助、刑满释放、接受社区矫正、监护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的未成年人,明确相应的帮助和关爱措施(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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