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11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李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9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积极应对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新情况新挑战,聚焦社会关切,补齐制度短板,强化保护刚性,以法治力量为我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残疾未成年人保护、学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会后,周联清书记带队赴莆田、泉州开展立法调研,深入听取基层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建议;法制委、法工委赴龙岩开展立法调研,发函向部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针对重难点问题发函征求立法专家意见,分别召开专家论证会以及组成人员、部门论证会,在福建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在修改过程中,注重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以及相关工作的最新要求。11月10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部门职责
调研中,有的基层部门提出,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机制。为此,建议依据国家最新文件精神,对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表述予以修改,并增加具体的职能表述。(草案修改二稿第四条)
二、关于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帮扶制度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拓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范围,加强对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未成年人的保障与帮扶。为此,建议建立健全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帮扶制度,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以及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开展评估帮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学校管理
根据组成人员审议和基层调研意见,建议:一是针对学生提前到校或者延迟离校情形,明确监护人应当与学校提前沟通,要求学校统筹考虑学生安全与校园秩序,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预案,每年定期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三是明确教育惩戒禁止性行为;四是增加职业学校组织岗位实习规定,细化岗位实习要求;五是明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专门学校依法依规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和矫治。(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四、关于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更加关注残疾未成年人成长,细化充实权益保障措施。为此,建议明确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残疾未成年人从学前教育至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特殊教育科学评估机制,做好残疾未成年人入学评估和安置工作,确保残疾未成年人教育全覆盖。(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五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做好与国家上位法、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删去部分重复性条款;合理统筹与正在制定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学校安全管理等条例之间的关系,对部分交叉制度暂不细化;对个别条款和文字进行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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