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5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 杜清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加快建设海洋强国部署的重要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202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指出,要加强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我省是海洋大省,海洋经济规模始终位居全国前列,海洋生产总值占全省GDP的五分之一以上。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提出锚定“海上福建”建设目标,勇于“向海求新”、善于“依海图兴”、切实“耕海谋强”,推动福建从海洋大省蝶变成为海洋强省。在我省海上新业态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防范涉海犯罪和保障涉海安全等方面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给沿海治安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亟需制定本条例,以良法善治保障助力“海上福建”建设大局。
(二)是适应海岸治安管理体制政策发展变化的迫切需要
《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自施行以来,在加强我省沿海治安管理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公安边防部队改制,公安机关与海警机构明确管辖分工,沿海治安管理主体发生较大变化。《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明确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出海船民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能继续适用。我省区位特殊,出海船舶基数大、岸线复杂绵长,海岸治安管理工作任务繁重,《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为此,有必要制定本条例,废止《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三)是固化我省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经验的重要举措
2024年,省委省政府针对我省沿海地区乡镇船舶存在的量大分散、定位不明、安全隐患大、监管“真空”等突出问题,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乡镇船舶备案和动态监管、船舶修造主体源头管理、“三无”船舶处置、基础管防和部门协作、科技支撑和数据共享等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积累了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有必要制定本条例,将上述经验做法予以吸纳固化,实现我省乡镇船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法治化,为维护海岸治安秩序,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二、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八条。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职责的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与海警机构的管辖分工,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条例(草案)》适用范围是我省“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域侧延伸至临海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滨海陆地”的治安管理(第二条);规定海岸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三条);要求沿海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海岸治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公安机关负总责,有关部门和机构、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按职责协助开展海岸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五条)。
(二)关于海岸治安防控的问题
立足海岸治安管理工作重点任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多部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第六条)和海岸治安巡防机制(第七条);明确沿海港岙口、码头、景区经营者和从事海域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义务(第八条);强化对经营性留宿场所的治安管理(第十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海岸危险区域(第十一条)。结合全省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要求经营者建立船舶修造档案,明确各部门对船舶修造行为的监管职责(第九条)。加强船舶管理站等执法场所、设备和队伍建设(第十二条),加强海岸管防信息化建设(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海岸治安管理行为(第十四条),实现海岸治安防控闭环。
(三)关于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的问题
坚持以人管船,明确出海船舶治安管理实行船长(船主)负责制,船长(船主)为本船舶治安管理责任人(第十五条);规定出海船舶应当标明船名或船舶识别牌号,配备船舶定位装置或自动识别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转(第十六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明确出海作业人员、出海船舶报告及信息变更等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得携带、私藏、留用违禁物品(第二十一条);明确出海船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等限制性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不得无证驾驶船舶等禁止性规定(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乡镇船舶管理的问题
吸纳固化全省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加强乡镇船舶全过程监管,保障乡镇船舶规范经营作业。规定乡镇船舶备案管理、记分管理有关制度及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管职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乡镇船舶按备案用途在指定区域航行、停泊、作业,不得擅自修造、改造、拆解、交易(第二十四条);明确“三无”船舶的联合认定和查处(第二十五条)以及涉嫌违法船舶的处置措施(第二十六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违规修造船舶、船舶和人员违规出海、违反乡镇船舶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鉴于《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内容已被《条例(草案)》吸收,因此规定《条例(草案)》施行之日《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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