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9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翁祖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9月24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加强海岸活动和重点区域防控、出海船舶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突出加强为乡镇船舶的规范化管理提供法治支撑,既符合临海居民生产生活需求和海洋经济发展趋势,又兼顾治安管理和渔民基本权利保障,总体比较成熟,建议对乡镇船舶治安管理等内容做进一步完善后提请常委会表决通过。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省公安厅、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24日晚,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立法目的增加“统筹发展与安全”、“支持和保障海洋产业”、“促进本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内容。
二、关于第十八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关于什么是乡镇船舶要进一步明确其用途等内容。为此,建议该条第二款增加“用于海洋渔业生产辅助和服务等活动”的表述。
三、关于第二十二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境外船舶”这个表述指向不够清晰。为此,建议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规定的表述,将本条例中“境外船舶”明确为“外国船舶和港澳台船舶”,“境外船舶”作为统称。
四、关于第二十五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乡镇船舶管理要保障渔民基本生产活动需求,应当允许乡镇船舶所有人自行对船舶进行修理,同时,乡镇船舶采取“只减不增、逐步退出”过于严厉,建议删除。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中几处“修造、改造、拆解”修改为“建造、改造、拆解”,并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个别条款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