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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5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2025-08-10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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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气象局局长 冯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和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我省空中云水资源丰富,可开发和利用的资源多,自然条件优越,同时干旱、冰雹等气象灾害每年不同程度发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增雨抗旱和防雹减灾的重要保障,也是科学开发气候资源、缓解水资源短缺和保护生态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农业生产、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重大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近五年来,全省共开展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7976次,飞机作业6架次,增雨保障面积34.28万平方公里,累积增水量39.86亿吨,累计防雹保护面积28.66万平方公里,累计减免烟草种植业损失46.26亿元,圆满完成第十七届省运会人工消减雨等保障任务,为促进福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十四五”期间,我省正持续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型。通过立法规范和促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对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等要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推进绿色福建、生态福建、清新福建建设,高质量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目前,我省9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72个县(市、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共有火箭和烟炉作业点505个,新型火箭发射装置229套,地面碘化银燃烧发生器88个,已初步建成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飞机、炮弹、空域等,事关重大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管理。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频次不断增加,我省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一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弹药存储需进一步规范。2002年施行的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2006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同年,国防科工委和公安部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将人工影响天气用燃爆器材(含炮弹、火箭弹等)列为民爆物品,明确“限生产、购买、销售、运输管理”,但未将人工影响天气弹药的存储列入民爆物品管理内容。2015年后因军队改革等原因,人民武装部和部分军队仓库不再接收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存储,虽然省政府于2021年进行了协调,但目前仅有3个设区市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存储在军队仓库,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存储地点包括军队仓库、民爆仓库、气象部门自建的仓库或者作业站点临时库房等多种场所,部分作业单位没有长期稳定的存储场所,需要通过立法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并对经费和场所予以保障。同时,由于防雹增雨作业往往时间紧迫,为了精准、科学和高效作业,需要建立健全运输监管机制,并保障作业车辆通行,提高作业运输的安全性。二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机制需进一步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管理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队,需要应急、气象、财政、公安、工信、航空管制、民航等部门、单位分工协作。目前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不利于形成安全管理的合力。同时,我省人口密度大,飞行航线多,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难度增大,亟需对空域申请、作业公告发布、作业装备和人员管理、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作进一步规范。

  二、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与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章节。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问题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及多个部门、单位的职责,同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还涉及到对空中云水资源的利用,必须进行统一规划、统筹调控。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二是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二)关于强化区域协同、联防协作的问题

  我省及相邻省份同属于副热带季风气候,经常受同一天气系统的影响,有必要加强区域联防协作,促进防灾减灾共赢效益。为建立和完善跨区域人工影响天气联防协作机制,《条例(草案)》规定:一是与江西、广东、浙江等相邻省开展气象联合监测预警,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协同作业,促进相关领域的联合技术研究和交流(第八条)。二是需要跨设区的市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省气象主管机构指导协同作业,提高作业效率(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实施问题

  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提高精准作业水平和实施效果,《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业务需求,建设和完善集约化人工影响天气综合系统,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指挥和精准作业水平(第十一条)。二是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年统一组织确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需要申请空域的作业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航空管制部门确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用地应当纳入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十二条)。三是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空域申请、公告、作业要求等作了细化(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

  (四)关于弹药的存储、运输的问题

  针对部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缺乏稳定、规范的弹药存储场所等问题,为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弹药存储、运输的安全,《条例(草案)》规定:一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等燃爆器材的存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要求。作业期间,临时存放炮弹、火箭弹等燃爆器材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等(第二十六条)。二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等燃爆器材运输,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七条)。三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车辆和作业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其在道路上优先通行(第二十八条)。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等燃爆器材的存储和运输,对接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或者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存储场所,并提供经费保障(第二十九条)。

  (五)关于强化安全监管的问题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涉及飞机、武器、弹药、空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管制度。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管理,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同时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指导等内容(第二十三条)。二是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射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作业设备和燃爆器材的安全管理、报废处置作了细化(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三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四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规定了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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