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废止《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的说明
——2025年5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福建省司法厅厅长 林玫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提请废止〈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理由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于1997年,经2002年修正,许多规定无法适应当前实际需要,如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从事经营活动已无需取得相应资质,调整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继出台,对建筑市场主体、工程发包承包、工程中介服务、工程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了更全面详细的规定,直接适用上位法可以满足监管需求。同时省住建厅还配套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了解、执行建设工程各环节程序要求以及相应权利义务提供系统、细致的指引。因此,废止《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不会对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产生影响,必要可行。
二、废止《福建省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理由
《福建省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1995年,2002年对该条例进行修正,内容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许多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一致,如《条例》中关于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平等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相抵触。2023年6月经商务部同意,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进行合并,更名为东山湾古雷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已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对我省开发区管理体制、规范建设、整合优化、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等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因此,废止《福建省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不会对开发区管理工作产生影响,必要可行。
三、废止《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的理由
《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于1996年,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的地方性法规。近年来,对台渔工劳务合作大幅萎缩,相比于2013年的派出渔工2593人次,2023年降至179人次,下降93.10%。2012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台湾地区工作的,参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而我省《办法》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例》等上位法内容不一致,已无法继续适用;《条例》在企业经营资格、劳务合同签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劳务人员权益保障(赔偿)、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直接适用即可满足实践管理需求。因此,废止《办法》不会对相关工作产生影响,必要可行。
四、废止《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理由
《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制定于1995年,许多条款与上位法存在不衔接、不适应、相抵触的情形,无法满足现行工作需要,国家相继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直接适用即可满足监管需求。因此,废止《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不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产生影响,必要可行。
五、废止《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的理由
《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于1995年。随着新型肥料和农药等新型农业生产资料的出现和发展,以及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在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中的广泛应用,农民的购买方式和使用需求发生了变化,《规定》的相关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需要。国家陆续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能够充分保障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的合法权益。因此,废止《规定》不会对相关工作产生影响,必要可行。
《关于提请废止〈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扫码关注中国福建微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