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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年9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2024-11-0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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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吴黎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遵循的原则

  备案审查是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省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审议通过《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显性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均对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提出要求;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重点完善了有关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要求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决定》,抓紧制定完善本地区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福建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决定提出“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策部署和省委全会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有必要对《条例》作出修改完善。

  根据工作安排,《条例》的修改工作于今年6月启动。此次修改《条例》注重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看齐中央,强化政治属性。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论述,确保党中央部署要求和省委工作要求在地方立法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二是依法修改,完善制度机制。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决定》内容,结合我省实际,回应各方关切,充实立法目的,完善制度框架,细化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刚性。

  二、修改的主要过程

  法制委、法工委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梳理近年来我省备案审查工作的新实践新经验,深入研究备案审查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条例》进行修改,起草修正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周联清副主任带队赴三明调研设区市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法制委、法工委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省人大代表赴泉州开展立法调研;组织论证和座谈,广泛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的意见建议,并在省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以上工作基础上,法工委对修正草案进行修改完善。9月9日,经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二十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提出议案,将修正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共16条,主要内容有:

  (一)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在立法目的和依据中增加“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依据《决定》等内容;增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指导思想;增加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容,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备案审查制度提出意见、表达诉求、参与监督的权利;增加公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和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管理的内容,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显性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修正草案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充实审查重点内容。总结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经验,并根据《决定》要求,增加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应当考量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等内容。(修正草案第六条)

  (三)完善各种审查方式。开展主动审查,是做好审查工作的基本方式;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拓展了备案审查工作思路,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系统性、时效性,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探索采取联合审查的方式有利于发挥备案审查工作合力。修正草案对上述几种审查方式进行了补充完善。(修正草案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强化监督纠错机制。发挥常委会监督主体作用,完善年度核查补报机制,明确制定机关反馈的时限,增加规定中止审查的条件,增加要求撤销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废止和清理的方式,还增加了提醒修改完善的工作方式。(修正草案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完善,并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修正草案第十六条)

  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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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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