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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水资源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23年9月2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2023-12-24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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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厅长 叶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水资源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地方自行制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与上位法相抵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的工作部署,我省组织开展涉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予以修改、废止,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经过清理,《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需要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表彰和奖励的问题

  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规定,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经本地区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为此,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在保护水资源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第三款)。

  (二)关于水功能区划定、流域水污染排放控制的问题

  机构改革后,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和确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职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划转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此,明确水功能区划由省、设区的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法拟定报批,并向社会公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科学控制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改善水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关于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禁采限采区管理的问题

  2021年公布施行的《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农村自备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保护。为此,将第十九条第三款“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实施”的表述删除。国务院颁布的《地下水管理条例》对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划定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明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四)关于取消水能资源开发权由省政府规定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地方自行规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与上位法相抵触。为此,删除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年限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的表述。

  (五)关于取消水权交易管理制度由省政府制定的问题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建立健全统一的全国水权交易系统,统一交易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统一部署、分级应用,进一步规范水权交易行为。为此,删除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健全水权交易制度,建立水权交易平台。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表述。

  (六)关于修改部门名称、个别文字表述和条序的问题

  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实际状况,拟对相关部门名称作相应修改。此外,按照规范表述修改个别文字,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条例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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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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