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闽国土资文〔2014〕16号
废止,失效(
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落实土地管制制度,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涉及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管理、增划基本农田使用管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建设用地管制区、规划文本中的重点建设项目清单、选址未定可占用增划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等为依据。
第五条 城镇村、工矿用地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允许建设区的;
(二)涉及占用有条件建设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有条件建设区转为允许建设区审批手续的;
(三)列入规划文本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项目、公共设施用地等,未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
第六条 交通、水利、能源及其他建设用地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落位为交通、水利、能源及其他建设用地的;
(二)符合第五条(一)或(二)中情形的;
(三)列入规划文本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未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符合第四章规定使用增划基本农田条件的;
(五)列入规划文本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符合规划:
1、规划选址意见书应明确地块用途是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2、上报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时,请示文中应明确符合当地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地块用途。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按国土资源部2010年发布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有关风景旅游用地认定,使用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划指标。
第七条 不改变现状用途,只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第三章 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管理
第八条 需要改变允许建设区空间布局,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必须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审批用地。
因城镇化进程加快,超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要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必须先对规划进行评估,在确保耕地保有量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不涉及基本农田,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布局更合理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审批用地。县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指标用完,确需增加建设用地规模的,按本规定第五章第十六条办理。
第九条 乡镇有条件建设区涉及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调整,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除福州市、厦门市中心城区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外,其他县(市、区)申请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申请报告。
(二)调整方案。方案包括:使用有条件建设区原因,涉及项目的基本情况,用地面积,调入和调出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地类面积(农用地、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三)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方案审批表(见附件)。
(四)图件。图件应为标示调入、调出地块范围线的1:10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
(五)数据库。调入、调出坐标点。
第四章 增划基本农田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列入规划文本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交通、能源、水利、民生和环保项目或列入选址未定可占用增划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的项目,如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占用基本农田时,在不突破增划基本农田面积的前提下,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以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核减增划基本农田面积。
第十二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出现的交通、水利、能源、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污染企业搬迁等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在不突破增划基本农田面积的前提下,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意,可按有关规定修改增列可占用基本农田增划建设项目清单。
第十三条 在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中,需要增划基本农田面积的,应按照规划修改程序依法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占用增划基本农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连同用地一起报批。
(一)规划文本中可占用增划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
(二)县级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增划基本农田的说明。
第十五条 省、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增划基本农田台账管理制度。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时,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增划基本农田使用情况予以核定、登记、核销。
第五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申请修改:
(一)县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三)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发展方向发生重大调整,对规划实施和土地管理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县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指标用完的;
(五)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安置地、保障性住房用地、新农村建设用地等民生用地及重大污染企业搬迁用地;
(六)其他法定情形。
第十七条 属第十六条第(三)、(四)项所列情形的规划修改,必须在评估的基础上开展。规划修改评估工作由政府组织,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性工作可以委托有土地规划资质的机构承担。
规划评估报告应包括开展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规划修改的主要依据;规划修改涉及的主要规划指标、建设用地布局和范围;规划修改影响评价等。
第十八条 不突破原县(市、区)建设用地规模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规划修改方案,逐级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突破原县(市、区)建设用地规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规划修改方案,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属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用地,需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规定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连同用地一起报批。
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逐级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九条 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
1、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请示。
2、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及说明。文字说明,包括规划修改的原因、涉及的乡镇、总面积、各地类面积,规划修改后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等情况;修改前、后的规划局部图件(标明规划名称、图幅号、调整地块范围、面积,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数据库,修改地块调入调出坐标。
3、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或项目选址意见书。
4、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
5、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修改的审核意见。
(二)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
1、县级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示。
2、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及说明。文字说明,包括规划实施情况、规划修改的原因、涉及的乡镇、总面积、各地类面积、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况,规划修改后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等情况,以及部门和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结果;修改前、后的规划局部图件(标明规划名称、图幅号、调整地块范围、面积,并加盖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数据库,修改地块调入调出坐标。
3、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或项目选址意见书。
4、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
5、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修改的审核意见。
(三)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的规划修改方案,按照国土资源部用地报批的有关规定编制。包括:调整审核表、方案说明、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或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规划局部图件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使用有条件建设区审批表使用有条件建设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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