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3〕275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3〕275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下列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1、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评审结果汇总后报省厅,省厅就评审机构资质、评审专家资格和评审程序是否符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和《福建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于收齐资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评审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出具评审备案证明,并说明理由。
2、设区市因没有建立相应且具有储量评审资质的评审机构,可以不向其授权的局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出具评审备案证明,仍执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储量报告审批取消后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3〕124号)。
二、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评审后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的备案,仍按照闽国土资综〔2003〕124号文执行。
三、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监管。
1、评估师(评估员)个人仅对其个人评审意见负责,无权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也不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的相关法律责任。
2、评审通过的(334)?类型资源量,属于预测的潜在资源,因此未列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33号)所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的依据,不得作为申请采矿权的储量依据。
附: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
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受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后,须在召开评审会议前3个工作日(采取函审方式评审的,须在受理评审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见附件1)送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后,应及时将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见附件2)。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机构、评估师和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情况。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要求报送备案情况的同时,将评审中存在问题报国土资源部。
附: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表
2关于《××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五月六日
附件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
受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评审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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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机构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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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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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组 |
组长:姓名(专业) 成员:姓名(专业)…… 姓名(专业,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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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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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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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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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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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评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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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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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评单位地址 |
详细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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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 报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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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或采矿 许可证及证号 |
勘查:证号(有效期) 采矿:证号(有效期) 划定范围:文号(预留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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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指标情况 |
矿床工业指标选取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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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产 资 源 储 量 |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以主要矿产计 主要矿产:名称,总量(级别,数量) 共生矿产:名称,总量(级别,数量) 伴生矿产:名称,总量(级别,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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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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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通过评审,并已将评审过程中有关材料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基准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其聘请的评审专家,符合相应资格的要求,已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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