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经营活动的通知
闽建城〔2014〕18号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近期,我省个别燃气汽车加气站未遵照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取得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就投产,有的超出原审批内容加设撬装气化和充装设备,突出反映各地对汽车加气监督管理缺位,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为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要求,规范汽车加气产业,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就规范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经营活动通知如下:
一、明确现阶段燃气汽车加气站技术路线和发展重点
现阶段,我省燃气汽车加气站C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加气站三种方式并存,应视气源、市场情况有序开展。在加快推进设区市中心城区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的同时,在具备气源条件的县级城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稳步开展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为方便汽车加气,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城市燃气企业结合各自的应急储备义务,在具备条件的天然气门站、调峰站、储配站建设燃气汽车加气站;各地尤其是设区市应在保证安全以及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创造条件支持在全市域范围内合理布局、建设燃气汽车加气站。
二、规范加气站规划与建设手续
1、为加快车用天然气利用步伐,各地应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等性质的土地建设加气站。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应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加气站用地权属问题。
2、燃气汽车加气站由土地权属者作为建设单位办理项目有关规划选址、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汽车加气站,建成后可以自行经营或者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由经营者申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
3、建设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包括设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履行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对燃气汽车加气站土建工程部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简化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申报材料
申报《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燃气汽车加气站营业执照;
(三)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形成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六)保障稳定供应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来源证明;
(七)燃气汽车加气站负责人任命文件;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明、社保缴交证明;操作人员燃气专业培训证;
(八)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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