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审改办发〔2016〕4号
【制定机关】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7.26
【施行日期】201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工作文件
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
(审改办发〔2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审批难”、约束自由裁量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务院“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的要求,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按照国家标准编制程序,组织制定了《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要做出专门部署,制定工作安排,指定牵头司局,对照标准要求,从行政许可的事项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改进服务水平。今年要在咨询服务环节和办理时限等方面取得实效,实现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办结“零超时”。明年全面达到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
国务院审改办和国家标准委将积极做好标准的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各部门在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第三方,对各部门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报告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标准执行。对尚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要加快工作步骤,逐步达标;已经达到标准要求的,可进一步改革创新、持续改进,推动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
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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