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
闽水规〔2022〕1号
2022-04-18 16:17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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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水规〔2022〕1号
废止,失效(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22年3月30日
福建省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涉及农业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下列情形除外:
(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m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³以下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和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农业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跨设区市农业取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跨县(市、区)农业取水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余农业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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