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福建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水利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20年4月16日
福建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基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第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省水利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监督,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投向及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具体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项目库建立、项目筛选、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提出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移民管理职能未划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由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移民补助;
(二)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水利等基础设施、生态和环境保护、生产开发、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水库移民脱贫攻坚补助支出、避险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经费支出;
(五)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支出。
资金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 后期扶持资金按以下类别分配下达:
(一)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直补资金,以经核定的各县(市、区)移民人数为依据,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下达至各县(市、区)。
(二)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项目资金和省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70%采取因素法分配、30%由省级统筹安排。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移民人数因素权重占55%,绩效评价因素权重占45%,资金下达至各县(市、区)。移民人数因素以经核定的各县(市、区)移民人数为依据;绩效评价因素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省级统筹安排资金,由省水利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出全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年度重点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保障重点工作的资金分配方案,资金下达至有关县(市、区)。
(三)省级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经核定的小型水库库容总量为因素分配,资金下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根据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当地实际,将资金分解下达至有关县(市、区)。
第六条 省级可在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项目资金中按合计不超过0.5%提取监测评估费用;县级可在所在县(市、区)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项目资金中按不超过1%提取监测评估费用。监测评估费主要用于水库移民生产状况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结果评估等支出。
第七条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预算,组织辖区内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按要求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八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预算文件后,按规定时限及时分解下达资金,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督促项目责任主体加快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 后期扶持资金取消县级报账制核算方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结转结余资金应从严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应当将后期扶持资金分配结果依法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分配、管理、使用后期扶持资金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7〕20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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