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已报市委和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9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40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加挂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金融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按权限拟订地方金融监管等金融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研究拟订全市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及相关地方金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实施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和全市金融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协调、推动金融服务业产业群建设。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并定期报告。研究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联系、协调中央驻厦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行业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机制。
(三)指导、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规范发展。依法依规负责市属控股(参股)金融企业管理(涉及中央事权和财政部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事项除外)。负责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具有融资性功能地方企业的监测、评价。
(四)指导、推动全市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推进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含新三板挂牌)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协调、推动股权投资业(基金)发展。承办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监管工作。
(五)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实施监管、服务和风险防范处置。
(六)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协调推进全市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七)牵头落实地方金融稳定有关工作,协调、配合中央驻厦金融管理部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承担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协调推动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
(八)负责地方金融对外交流合作相关工作。
(九)承担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工作机构日常工作。
(十)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围绕党和国家、省有关金融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将中央赋予地方的金融监管职责履行好,协调、配合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依法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 融服务,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十二)与市直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关于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监管职责分工。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的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等机构的统计监测、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业务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一)综合处。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法制、档案、保密、信息、信息化、效能、政务公开、财务管理、内部审计、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后勤保障工作。协调信访有关工作。负责承办海峡金融论坛等活动。
(二)金融协调处。承担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工作机构的具体工作。按权限承担对各区政府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履职评价和监督问责的相关工作。负责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综合信息、数据收集,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协助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负责联系、协调中央驻厦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协会相关事务,配合中央驻厦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全市不良贷款防范处置工作。
(三)行业发展处。统筹协调地方金融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牵头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统筹实施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和全市金融招 商引资工作,指导、协调、推动金融服务业产业群建设。指导、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组建、管理和规范发展,并开展监测、评价。负责落实地方金融对外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金融人才和队伍建设,做好金融人才发展相关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地方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含新三板挂牌)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协调、推动股权投资业(基金)规范发展,承担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工作。
(四)金融监管处。负责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审批、监管、服务及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
(五)金融稳定处。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地方金融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协调拟订金融分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开展金融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推进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承担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动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机关党组织按《党章》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市金融监管局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经济师(副局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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