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渔业船舶图纸审查管理工作指南

2021-01-27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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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章 总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1 为规范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图纸审查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图纸审查质量,制定 本工作指南。

  1.1.2 本指南适用于应进行法定检验渔船的图纸的审查管理工作。 我国渔船船东使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计单位设计的图

  纸,在大陆船厂建造的,由设计单位委托建造单位送审。 出口渔船的图纸,申请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审查的,可依照有关公证检验的要求审查。

  1.1.3 图纸审查应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及国家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其他规 范性文件。

  辅助船可遵照国家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承认的其他检验规则。

  1.1.4 设计单位设计渔船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及国家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 国家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

  .3 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

  .4 设计单位与船东签订的设计任务书等。

  1.1.5 如所设计渔船在某特殊水域航行、作业,而国家有关部门(如环保、航道、港口等)对此水域有特殊规定的,设计单位应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并在设计中予以遵守。

  1.1.6 本指南由国家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布,发布之日 60 个工作日后生效。从本 指南生效之日起,《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规定》作废。

  第 2 章 图纸审查流程

  第 1 节 审查申请

  2.1.1 送审单位的条件

  2.1.1.1 图纸送审单位一般为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送审的,送审单位应提交设计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

  2.1.1.2 设计单位、送审单位应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具备法人资格,设计单位经营范围应包括船舶设计。

  2.1.1.3 设计单位对渔船设计质量负责,并在提交图纸审查申请时,提交“渔业船舶设计图 纸声明书”(样式见附件 2),该声明应至少包括:

  .1 本设计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及修改通报、通函的规定,没有需要免除的 事项(或:提出免除事项如下:......);

  .2 本船依据《***建造规范》进行构造设计,满足该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满足设计 任务书要求(或:提出免除事项如下:......);

  .3 本设计享有完全知识产权。

  2.1.1.4 如设计单位认为其所设计渔船具有新颖特征,规则的某项要求妨碍其发展新颖特征 的,应在“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声明书”中提出免除申请,或专门提出,并提交详细的证明能 免除的材料。

  设计单位所设计渔船某项不符合规则要求,应当在图纸送审时提出免除申请。业经批准 的图纸不再受理免除申请。

  2.1.2 送审单位应书面提交以下资料:

  .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1);

  .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需要时)或准造文件;

  .3 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送审图纸目录要求的一套完整图纸;

  .4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声明书。

  2.1.3 送审单位申请

  2.1.3.1 图纸审查申请应由申请单位在网上注册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

  2.1.3.2 送审单位一般应向所在地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图纸审查。 收到图纸审查申请的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其核定的业务范围确定是否属于其

  受理范围,属于其业务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其范围的,应向送审单位说明,并告知 其应送审的单位。

  2.1.4 关于分批送审的特别要求

  2.1.4.1 送审单位一般应将全套图纸整批送审。

  2.1.4.2 对船长 65m 及以上的渔船,经受理审查申请的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按下 述条件分批送审:

  .1 船体、舾装、消防、轮机(含制冷)、电气(含通信、航行设备)、防污染等各专业 图纸应在同一批次送审;

  .2 分批送审批次一般应不超过 3 批。

  2.1.4.3 经同意分批送审的,设计单位应在审查申请表中予以说明,并报送全部送审目录及 分批送审目录。

  2.1.4.4 对分批送审的图纸,应在全部图纸审查合格后签发图纸批准函。

  2.1.4.5 对船长 65 米及以上经批准分批送审的渔船,可在船体图纸审查完成并盖章后申报 初次检验,施工进度应与已批准图纸一致。

  2.1.4.6 分批送审图纸先行开工后,因后续图纸修改或先期图纸表达信息不全等造成渔船建 造返工的,责任由设计单位与建造单位承担,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1.5 图纸修改

  2.1.5.1 设计单位提交图纸审查申请尚未得到批准,对图纸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视为新船 图纸,设计单位应撤销原申请,重新申请审查,并承担原申请图纸已发生的审查费用。 2.1.5.2 设计单位申请审查的图纸已经批准,又对图纸进行重大修改的,应重新申请审查, 并对修改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船舶所有人应对原批准图纸所用船网工具指标的使用情况做出声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2.1.5.3 重大修改系指船舶重大特征的改变。如变更船舶的用途或改变船舶的尺度和容量而 使船舶主尺度、船型、总布置、结构强度、稳性、分舱因素、吨位、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等 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明显变化。

  确定某一变化是否为明显变化,可参考以下列举的标准:

  .1 总长:±1%,且不涉及信号配备等安全要求的变化,如仅船首、船尾增加少量外飘,视为非明显变化;

  .2 规则船长(渔船安全公约定义的船长):±0.5%,且不涉及安全要求的变化,视为 非明显变化;

  .3 结构船长(建造规范定义的船长):±0.5%,且不涉及总纵强度、构件尺寸的改变, 视为非明显变化;

  .4 船宽、型深、吃水:±0.5%,且不涉及安全要求、总纵强度、构件尺寸等的变化,视为非明显变化;

  .5 改变船型:渔船改为辅助船(或反之)、渔船改变作业方式,视为明显变化;

  .6 总布置:水密舱壁位置、甲板室、上层建筑的前后端壁、通道位置等影响渔船安全、 影响分舱水平的因素发生变化,视为明显变化;不影响安全要求、设备配备的舱室布置调整, 如船员内部舱室分隔的调整,可视为非明显变化;

  .7 结构强度:影响总纵强度、结构连续性的变化、改变主要构件尺寸视为明显变化;非主要构件尺寸发生变化但仍符合规范要求的视为非明显变化;

  .8 渔船重心位置:参考免作倾斜试验渔船空船重量的偏差范围,超出偏差范围视为明 显变化;

  .9 完整稳性:任何不利于完整稳性的改变均视为明显变化,如自由液面增大、重心升 高、进水角变小;

  .10 分舱因素:任何降低分舱指数 A 的改变均视为明显变化;

  .11 吨位:±1%,且不涉及安全要求、防污染要求等的变化,视为非明显变化;

  .12 机器设备:符合农业部有关柴油机型谱规定的主机更换,但不涉及消防、防污染 等其他相关要求和基座、变速箱等其他相关配置的变化,视为非明显变化,管系、变速箱、 泵等设备改变型号后仍符合规则、规范要求的,视为非明显变化;

  .13 电气设备:改变电缆、照明设备、信号设备、航行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型号, 但不涉及安全要求的变化,视为非明显变化;

  .14 救生设备:改变救生设备配备数量、布置位置,但仍满足规则要求,视为非明显 变化;

  .15 消防设备:改变消防泵数量、布置位置,改变固定灭火系统、结构防火,视为明 显变化;改变灭火器、消防沙箱配备数量、布置位置,但仍符合规则要求,视为非明显变化;

  .16 防污染设备:改变防止油类污染、生活污水污染设备型号,但仍满足规则要求, 视为非明显变化;改变防止生活垃圾污染设备,但仍符合规则要求,视为非明显变化。 2.1.5.4 尽管有 2.1.5.3 条的规定,但如执行审查的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改变虽未超出 列举范围但对渔船安全有重大影响,仍可要求修改图纸重新送审。

  2.1.6 关于已批准图纸再次申请审查的特别规定

  2.1.6.1 对已批准图纸,若原批准建造艘数已经完成,但因建造新船需要再次申请审查的, 应在申请表中予以注明,说明原图纸批准函号。其审查程序可以按以下规定简化:

  .1 图纸仍在有效期,且其设计所依据的规则、规范等技术法规未进行修改的,可只查 验船网工具指标进行形式审查,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2 图纸仍在有效期,但其设计所依据的规则、规范等技术法规已进行修改的,设计单 位应对受法规修改影响的图纸进行校核或修改并作出说明。审图部门可只对该部分图纸进行 技术审查。

  .3 图纸超出有效期的,图纸失效,应重新审查。若其设计所依据的规则规范等技术法 规未进行修改的,技术审查可适当简化。

  2.1.6.2 尽管有 2.1.6.1 的规定,若受理审查的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仍可组织 全面的技术审查。

  第 2 节 申请受理

  2.2.1 受理单位

  2.2.1.1 国家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地方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范围受理渔船图纸 审查申请。

  2.2.1.2 国家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远洋渔船、进口渔船的图纸审查。地方渔 业船舶检验管理机构代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业务权限,具体负责执行本辖区送审 单位提交的远洋渔船、进口渔船图纸审查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技术审查、审图费计收上缴 等工作。

  2.2.1.3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送审单位提交的国 内渔船图纸审查申请。

  2.2.2 受理

  2.2.2.1 对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国内渔船图纸,受理单位应指派适任人员对所送审图纸是 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等进行审查,并核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留存复 印件。受理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缺少资料的,受理单位应一次性 告知送审单位。

  2.2.2.2 远洋渔船、进口渔船图纸的审查申请,由相关省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接收材 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

  .1 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远洋渔船、进口渔船设计图纸审查批准范围;

  .2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申请人基 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 是否具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与复印件),并核对其真实性,所设计 船舶参数是否在批准范围;

  .4 全套设计图纸与送审图纸目录是否一致,图纸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要求。 审查合格的,在审查申请表中签署“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建议受理”的审核

  意见,并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农业部行政审批大厅渔业(船检)窗口;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 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

  2.2.2.3 若接收远洋渔船、进口渔船图纸审查申请材料的省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 国家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图纸技术审查等工作,应在审查申请表“备注”栏中标明。 2.2.2.4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收到省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远 洋渔船、进口渔船图纸申请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2.2.5 国家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受理的远洋渔船图纸申 请,应在六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审查。

  2.2.3 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

  2.2.3.1 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图纸审查申请不予受理。

  2.2.3.2 送审资料不齐、伪造有关资料的,告知后拒不补齐、改正或仍未能补齐、改正的, 应不予受理。

  2.2.3.3 所提交船网工具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

  .1 已经使用过;

  .2 超过有效期;

  .3 所设计渔船的功率、船长、总吨位三个指标有一项或多项超出规定范围的。

  2.2.3.4 图纸未能按现行的制图标准绘制,出现类似下述所列差误三处及以上,可判定为图 纸设计标绘质量不合格,应不予受理。

  图纸标绘差误举例(不限于此):

  .1 图纸幅面不符合标准;

  .2 标题栏中的日期、比例、图号等基本标注不齐或设计、审核、审批签署不齐;

  .3 粗实线、细实线、点划线、虚线等图线型式应用差误;

  .4 简化图形符号不符合标准;

  .5 尺寸标注不全或差误或不按比例绘制的;

  .6 图面模糊不清;

  .7 图号不符合国家标准。

  2.2.3.5 图纸折叠、装订应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按 A4 纸张幅面折叠,否则可不 予受理。

  第 3 节 技术审查

  2.3.1 一般要求

  2.3.1.1 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可指派下一级检验机构或组织验船人员对图纸进行技术审 查。 指派下一级检验机构审查可使用“审查通知书”(样式见附件 3)下达任务。

  2.3.1.2 对设计单位提出免除申请的,图纸技术审查机构或人员应提出书面意见并报请渔船 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对涉及规则、规范解释与应用的,应书面咨询国家渔船检验监督管 理机构。

  2.3.1.3 图纸的技术审查一般由设计单位所在地的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计单位所在地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不具备图纸审查能力的,由渔船制造(改造)单

  位所在地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计单位、渔船制造(改造)单位所在地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都不具备图纸审查能力

  的,由船舶所有人所在地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特殊情况下,国家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图纸审查。

  2.3.2 技术审查的程序

  2.3.2.1 技术审查一般实行初审与复核制度。

  2.3.2.2 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一般应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样式见附件 4)。 渔船技术复杂的,或依据国家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则、规范以外的规则、规范设 计的,可延长至四十个工作日。

  2.3.2.3 设计单位应对审查意见予以书面回复,相应修改图纸,并将修改后的图纸报送渔船 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复核。

  2.3.2.4 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复核,确认无误后,审图人员提交图纸审查报告(样式见附件 5),提出批准建议。发现图纸仍旧存在差误的,应要求设计 单位修改,修改后仍不合格的,应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

  2.3.2.5 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涉及内容之外的部分进行修改的,应在递交复核图纸时予以详 细说明,供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复核图纸参考。

  2.3.3 技术审查的内容

  2.3.3.1 技术审查的内容包括:

  .1 正确性,即审查船舶的各种性能、结构、布置、材料、设备、工艺等是否满足安全、 环保的技术条件及要求,同时还要审查设计所用的理论、公式、计算参数、技术指标是否正 确;

  .2 统一性,即审查全船的图纸在相关内容方面是否统一;

  .3 标准性,即审查全船图纸的图面质量、绘画、标注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的要求;

  .4 适用性,即审查全船图纸性能指标、配备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布置方案是 否合理可行。

  2.3.4 技术审查需达到的要求

  2.3.4.1 技术审查后建议批准的图纸应:

  .1 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

  .2 满足国家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的要求;

  .3 图纸设绘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2.3.4.2 技术审查后建议批准的图纸不应存在以下重大失误:

  .1 结构:

  .1.1 结构设计不符合规范规定的结构设计原则;

  .1.2 水密舱壁、双层底、空隔舱等的布置不符合规定;

  .1.3 总纵强度不满足规范要求;

  .1.4 船体结构板材及主要骨材尺寸不满足规范要求。

  .2 稳性

  .2.1 未按规则的规定进行稳性校核计算;

  .2.2 完整稳性校核结果不符合规则的规定;

  .2.3 破损稳性校核结果不符合规则的规定(适用时);

  .3 载重线

  .3.1 干舷核算差误;

  .3.2 载重线标志勘划差误;

  .4 吨位估算

  .4.1 吨位估算差误;

  .5 机器设备

  .5.1 主机与齿轮箱不匹配(或不满足要求);

  .5.2 轴系主要件材料、强度不满足规则、规范要求;

  .5.3 管系尺度(主要泵系)及阀件不满足规则、规范要求。

  .6 电气设备

  .6.1 电力负荷及应急电源计算书不满足规则、规范要求;

  .6.2 全船短路计算书不满足规则、规范要求;

  .6.3 电力系统图中电缆选用型号、截面、防火等级不满足规则、规范要求;

  .6.4 照明及应急照明系统布置图不满足规则、规范要求;

  .6.5 航行信号灯系统不满足规则、规范要求;

  .6.6 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则规定。

  .7 救生设备

  .7.1 救生设备配备数量、类型不符合规则规定;

  .7.2 救生艇筏的布置不符合规则规定;

  .8 消防设备

  .8.1 消防设备配备数量、类型不符合规则规定;

  .8.2 消防设备的布置位置不符合规则规定;

  .8.3 结构防火不符合规则的规定;

  .9 航行设备

  .9.1 航行设备配备数量、类型不符合规则规定;

  .10 信号设备

  .10.1 信号设备配备数量、类型不符合规则规定;

  .10.2 信号设备的布置位置不符合规则规定;

  .11 无线电通信设备

  .11.1 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数量、类型不符合规则规定;

  .12 防污染设备

  .12.1 防污染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则规定。

  2.3.5.3 复核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图纸,若仍存在以下差误,则认为设计不合格,应不予批准:

  .1 稳性指标不满足规则要求;

  .2 稳性计算过程存在重大疏漏或差误;

  .3 船舶总纵强度、板件及强力构件强度不满足规范要求;

  .4 结构计算过程存在重大疏漏或差误;

  .5 主机与齿轮箱不匹配(或不满足要求);

  .6 轴系主要件材料、强度不满足规则、规范要求;

  .7 管系尺度(主要泵系)及阀件不满足规则、规范要求。

  .8 电力负荷及应急电源计算书不满足规则、规范要求;

  .9 全船短路电流计算书不满足规则、规范要求;

  .10 电力系统图中电缆选用型号、截面、防火等级不满足规则、规范要求;

  .11 图纸之间不协调,相互矛盾。

  第 4 节 审查办结

  2.4.1 图纸审查办结

  2.4.1.1 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图纸审查报告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计收审图费(计费通知书样式见附件 6),做出审批决定,签发图纸批准函或不予批准函(样 式见附件 7),并在批准的图纸上加盖有关印章(样式见附件 8),办结该项申请。

  2.4.1.2 有网上审批程序的,需同时办理网上办结程序。

  2.4.2 审批决定

  2.4.2.1 图纸批准函(或不予批准函)一般由受理图纸审查申请的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签发,也可由指派承担技术审查的下一级检验管理机构签发。

  2.4.2.2 对远洋渔船、进口渔船图纸审查申请,国家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业务处室依 据法律法规和审查意见、图纸审查报告提出审批方案,并按程序报局长或分管局长(受农业 部部长委托)审批。

  予以批准的,制作图纸批准函并转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不予批 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

  2.4.3 批准图纸的效力

  2.4.3.1 经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图纸,在全国有效。

  2.4.3.2 如执行现场检验的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已批准图纸存在本指南 2.3.4.2 所列 举的重大失误,认为不应予以批准的,可要求原批准机构作出解释;协调不一致的,可向双 方共同的上级机构提出,由上级机构协调处理;仍协调不一致的可向国家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仲裁。

  确认存在重大失误的,应依照有关程序由原批准机构或其上级机构撤销原批准,重新组

  织审查;认为不足以使原批准失效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处理措施。

  2.4.3.3 如执行现场检验的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已批准图纸存在非重大失误,不足以 影响所批准图纸总体有效性,可以要求设计单位或船厂进行修改,并予以现场确认。

  2.4.4 审图计费

  2.4.4.1 受理图纸审查的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应按《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的规定计算审图费用,并向送审单位计收。远洋、进口渔船图纸审查费用由负责申请资料接 收的渔船监督管理机构计收并上缴国家渔船监督管理机构。

  2.4.4.2 图纸审查费用应在受理后签发批准函之前计收。

  2.4.4.3 因分批送审、使用国家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规范以外规范设计,造成图纸

  审查工作量增加的,可按《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第 1.7 条关于加班的规定, 增加审图费用。

  2.4.5 图纸盖章

  2.4.5.1 经审查批准的图纸一般应由批准机构加盖批准章或备查章。

  2.4.5.2 以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图的,由组织方加盖批准章和审图组印章。

  2.4.5.3 盖章图纸一般为一式 3 份,批准机构 1 份、设计单位 1 份、建造单位 1 份。 若因多厂建造需要,可适当增加盖章图纸份数。 若批准机构不执行现场检验,则现场检验机构所需 1 份由建造单位提供。 图纸批准函、审查意见应与图纸一并存放。

  2.4.4.4 提交盖章的图纸应与复核后确认无误的图纸一致。如设计单位又有修改的,应予以 详细说明。

  2.4.4.5 图纸批准后盖章前,如发现有新问题的,应通知设计单位修改,重大问题应要求重 新补送,不应在有重大问题的图纸上加盖批准章。

  2.4.4.6 对于送审方提交的多余图纸或不属于送审范围的图纸资料,应退还设计单位,一般 不应盖章。设计单位答复意见可加盖备查章。

  2.4.5 图纸档案管理

  2.4.5.1 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应将下列文件归档:

  .1 图纸批准函、计费通知书;

  .2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

  .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需要时)或准造文件;

  .4 图纸审查通知书(如有时);

  .5 图纸审查意见(如有时);

  .6 图纸审查报告(需要时);

  .7 一套盖章的图纸(需要时)。

  2.4.5.2 对同一审查过的尚在有效期内的图纸,因取得新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建造新船而再 次申请审查的,若未进行技术评审,存档时可只存批准函、计费通知、申请表及船网工具指 标(复印件),但需注明已存档的相同图纸的有关信息,确保能方便查找。

  2.4.5.3 有网上办理程序的,尚需办理电子文档存档程序。

  2.4.5.4 受理图纸审查的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应将盖章的图纸存档。远洋渔船、进口渔船 盖章图纸由承担审查任务的机构存档。

  以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图的,应同时将专家组成员名单及任务分配单一并存档。 设计单位首次报送审查的图纸,可由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与盖章图纸一并存档,或退

  还设计单位。

  2.4.5.5 若设计单位将已批准的图纸转让给其他设计单位或建造单位使用,则受让图纸的单 位在办理审查申请或建造检验手续时,应出具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盖章图纸,否则按 新图纸程序办理。

  2.4.6 图纸有效期

  2.4.6.1 经批准的图纸,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 4 年。

  2.4.6.2 经批准的图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行失效:

  .1 渔船开工建造前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过期时;

  .2 批准的建造艘数全部完工时;

  .3 设计单位或建造单位自行对批准图纸作重大变动而未按本指南要求重新送审时;

  .4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及建造规范的修改影响已批准图纸的有效性,而图纸未作 相应修改且未经审查批准时。

  3.1.1 一般要求

  第 3 章 图纸审查与初次检验第 1 节 一般规定

  3.1.1.1 船厂应将盖章的批准图纸、施工图纸及图纸批准函、图纸审查意见书提供给现场验 船人员备查。现场验船人员应按照已批准图纸开展初次检验。

  3.1.1.2 施工图纸应满足已批准的图纸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3.1.1.3 执行现场检验的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已批准图纸的非重大修改的审批或 确认工作。对于重大修改,应通知申请方将修改部分的图纸重新提交原审图部门审批。 3.1.1.4 执行现场检验的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若发现已批准的图纸中存在较大问题或涉 及到技术法规条款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3.1.2 关于已批准图纸失误的处理

  3.1.2.1 现场验船人员若发现已批准图纸存在不符合规则规范的重大失误,应通过其所在机 构及时向图纸批准机构、设计单位、建造厂家提出,与该失误密切相关的建造工作应予以暂 停。设计单位修改并再次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1.2.2 现场验船人员若发现已批准图纸存在不符合规则规范的非重大失误,应及时向建造 厂家提出,由建造厂家与设计单位协调修改,现场验船人员对修改予以确认。

  3.1.3 完工图纸

  3.1.3.1 船舶建造或改造完工后,船厂应将船检认可的倾斜试验报告及完工稳性报告书一式 三份(同厂同批仅要求首制船),送交执行检验的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报告批 准后,一份留执行检验的机构存档(如该船图纸由其他机构批准,则还应加送一份给审图单 位存档),两份退回船厂,由船厂将其中之一送交船东(含后续船的船东)。

  附件

  1: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样式)

  2: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声明书(样式)

  3:图纸审查通知书(样式)

  4:图纸技术审查意见书(样式)

  5:图纸审查报告(样式)

  6:审图计费通知书(样式)

  7:图纸批准函、不予批准函(样式)

  8:印章(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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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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