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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强化部门协作联动

2025-05-29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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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走私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事关群众切实利益,也是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重要一环。27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条例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机制、预防和查处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我省区位特殊,海岸线长居全国第二位,反走私任务尤其繁重艰巨。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为加强部门协作,条例明确要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规定政府应根据需要建立打击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应当建立反走私联合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反走私协作联动。

  近年来执法实践发现,对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尚无上位法规定,为进一步明确违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及查处,加强全环节、全链条打击力度,条例规定,从事进口货物、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所运输、储存、销售的进口货物、物品,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无法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相关部门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或经批准在延长期限内提供,无法提供且无法查明属于走私货物、物品的,按照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查处。

  由于反走私涉案财物数量多、保管难、费用高等问题,特别是大宗、危险、贵重以及其他需要专门条件进行保管的涉案财物管理问题,长期成为基层执法难点。为此,条例针对上述涉案财物保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置或者指定、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处置;对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涉案财物,按照规定予以解除、退还。

  同时,条例吸纳了基层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方面好经验和做法,明确要构建反走私智慧管控体系,推广巡防工作机制,发现可疑线索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记者 郑昭 朱子微)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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