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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明确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建立高额医疗费用监测机制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

2023-02-14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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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日前省医保局等十部门印发《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提高救助精准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细则》明确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为新认定的医疗救助类别,即特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该类别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申请前12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达到或超过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成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

  为及时发现和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细则》建立了高额医疗费用监测机制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

  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支出进行预警监测,每月15日向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推送监测筛查出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标准的疑似对象名单,由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收入情况认定,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实施救助。即使不在医保经办机构推送名单中,但参保人个人认为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条件的,也可以提出医疗救助预申请。

  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推送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名单实施医疗救助。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实施救助,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此外,全省医保部门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不断优化救助流程,增强救助时效性。对第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要求医院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细则》同时明确积极推进省内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认定地与参保地一致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记者 蒋丰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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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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