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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无故拒载滞站揽客或属违法

我省拟规范城市公交客运经营

2013-09-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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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24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一审稿相比,城市公交客运经营相关规定出现在二审稿内,城市公交车无故拒载、滞站揽客等,或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法工委初审报告和委员意见,条例(草案修改稿)将城市公交客运经营纳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交建设;应当组织编制公交发展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落实;应当建立公交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公交企业补贴补偿制度,并定期组织对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政府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

  条例草案规范了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运营行为并增加了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按照规定线路或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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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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