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福建省人民政府于 2015年4月启动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现已完成对2005—2014年省政府文件的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392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40件因涉及国家秘密按规定另行通知)。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谁发布谁组织清理,谁起草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计划、有步骤地对1949年以来各自印发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文件清理工作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突出合法性。要将文件清理与促进政府依法履职结合,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凡是文件内容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宣布失效。凡是于法无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宣布失效或修改完善,保证政府制定的文件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二、突出适应性。要将文件清理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结合,凡是妨碍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文件,宣布失效。对文件中部分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或文件之间存在不协调、不衔接情形的,予以修改完善。
三、突出有效性。文件清理要利于放管结合的辩证统一,对拟宣布废止或失效的文件,要进行科学的评估。对需要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文件,要拿出时间表,尽快填补制度空白,避免出现政策和管理上的“真空”。
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文件清理工作应在2017年底以前完成,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要及时将每一阶段的清理结果向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报送。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